中国共产党人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三篇】

第一次世界大战(英语:World War I、First World War或Great War,简称WWI或WW1,1914年7月28日-1918年11月11日),简称“一战”,是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向其终极阶段,即帝国主义过渡时产生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共产党人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国共产党人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3篇

【篇1】中国共产党人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2017-09-27 浦江统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23日 05 版)

【篇2】中国共产党人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

干部学习讲稿: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下)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下)
四、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好,我们下面接着讲第四个问题。就是第四个问题是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我们大家知道,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件,也就是对每一个方面曾经陆陆续续出过很多文件,10多部。这些文件有力地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的进行。条例作为一个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就是综合的,总规范。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以及主要任务、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等,所以它是一个集大成者,就是一个总规范。是一个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
下面我们就把这个每一个部分进行简要的介绍,或者两个部分给它合在一起介绍。因为统一战线有一个特点,其实统一战线的特点就是说它的工作的特点就是点多线长面广,因为它不像组织工作也好,宣传工作也好,它相对比较单一,而且它涉度广,但是它内容是相对是比较单一的。但是统一战线工作特点,统战部的特点就是点多线长面还广。它涉及不同的领域,涵盖不同的群体,这个也是统一战线工作最鲜明的特色。条例也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的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这样的话使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有章可循、可规可依。我们下面把一条,一个部分一个大的方面来讲,这样说。
(一)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一个大的方面就是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就是除了咱们刚才讲的统战工作和总的来说的和那个民主党派以外,再一个问题就是党外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这个是条例明确了什么样的人叫做党外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什么呢?条例给它界定了,就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还有就是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是这几个方面是它的重点对象,但是大家可以看到,它的落脚点实际上都是,它必须一个是知识分子,一个它是党外的,党外的知识分子。所以这几个方面都是党外知识分子。
党外知识分
以及中国共产党这五个方面的认同,这五个认同。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对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本要求。这几个具体的,它的根本要求的九个坚持,那就在条文上,他们可以去看,我就不再一一列举,它的根本要求什么。
总的来讲,这是关于民族工作,它的根本要求是这些,在条例里边,有一条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什么呢?就是条例强调了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而且要特别地是,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党外知识分子骨干,这个是以前没有的。这个是增加的,而且是这次条例里边新的内容,就是要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的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这个强调的东西是新的,这个大家要注意,这是关于民族工作方面的。
那关于宗教工作方面呢?宗教工作方面是明确了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是四句话,一直就是这样四句话。这四句话的解释是非常全面的,而且有的人解释的非常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什么呢?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是四句话的基本方针,这个一直是这样的。下面对宗教工作还是说强调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使各宗教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上发挥积极作用等等,就是说宗教工作实际上也是几条,大家去查那个条,原文,就是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要求,它怎么发展的就会有了,这是宗教工作方面。
(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
还有一个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方面。这个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这一点,咱们刚才也已经反复说到这个事。就是条例一个特点,就是它把非公经济和新经济、新阶层给分开了。但是它对这个非公经济的笔墨也是比较多的,条例明确了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主题。工作主题一个解决促进非公经济要健康发展,一个要促进,促进什么呢?促进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是它的两个工作主题,经济和人士的成长。
对这个引导非公经济人士的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出了四条要求和措施。这个四条要求和措施,大家也可以去查一查原文,它的要求是什么?它的措施是什么?我这里就不详细再列了。
大家可能就会提到为什么要做这个非公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的这个,为什么要把年轻一代作为重点,这个也是文件当中谈到的。这个我们就看到了,它是这样的,伴随新科技革命的影响和互联网+思维的发酵,中国非共经济的发展模式也在发生剧烈变化,一大批年轻的接班人和创业者走上了历史舞台。特别是中国实行了一带一路战略和各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使一些非公经济不仅在逐步地向全球化展开竞争,向全球展开竞争,而且也大量涉及诸多新兴的朝阳领域,这些新型经济体和经济人的活跃,有助于中国真正改变由过去的那种粗放型的经济,改为发展模式的改革实现了新的经济发展革命。
因此,你要引领这样的革命,必须这些人就是,就是引领这些年轻一代,年轻一届企业家、创业者,实际上是这些最新的科技革命产生的这种经济方式的带头人,所以要重视他们这些人,因为这些要这样,所以叫引导年轻的企业家、创业家健康发展,这个有助于中国各层次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培养一批新的企业的领袖,推动他们参与国内外市场经济竞争,全面搞活和搞好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为什么把它作为重点的一个方面。
另外,就是在非公经济当中,有一点就是说什么呢?在非公经济当中的年轻一代,他主要是私营企业的继任者和新的创业者,也就是说他们可能是富二代,或者是现在咱们经常讲的创一代。
这种我们有一个统计,也是个估算,就是我国的民营企业85%以上是家族企业,在未来的5-10年之内,这些家族企业当中的75%要面临交接班问题。同时,再加上全国每年有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又有10万多人,还有海外留学归国创业的又有两三万人。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就是说还会涌现更多的青年的创一代,“创客”可以这么说。这一代可以说就是说是,就是说要把他们作为重点,它是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以及新的创新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方面。
还有一个方面,咱们中国有一句老话,就是富不过三代。这个曾经说过,就是人们这个也是成为一个历史规律了,就是家有千金,坐不垂堂的训诫,就并不是空穴来风,这都是在历史上总结出来的。也就是说品德和能力不可能与生俱来,也不可能接替,这个接替必须通过教育,并不是天生就可以遗传。所以说年轻人有时候,年轻的富二代也好,他们有可能年轻任性,有钱也任性。他们这一代有可能有些年轻人,就是年轻的富二代可能就是不知道钱怎么来的,所以很可能就又重蹈富不过三代的那种老路,所以说我们说要加强对这个年轻一代就是这个是有所指的,是这个意思。(四)工商联工作
条例对工商联工作也专门作了一个规范。就是过去工商联它的性质,以及工商联组织做什么,都没有这样的规范,可以说只有他们的一个章程。就是过去工商联它的代表大会也有修过它的工商联会章,它的工商联会是什么呢?是工商领导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它过去是对自己是这样的概括的。
这一次我们的条例专门对工商联的性质有了概括,说工商联是党临时的以非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这样的话,对工商联的性质进行了一个可以说是新的规范,或者说是对它概括性的总结规范。
原来它怎么说呢?他说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性,它原来是这么说。然后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这是它在20XX年的时候,代表大会修改它的会章,是这么说的。这次关于工商联的性质有了一个新的概括性的规范,这是关于工商联,也就是说算在非公经济里边把工商联这个工作也说了一下。这是一个方面。
(五)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
还有一个就是关于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条例也对港澳和台侨,以及海外,条例对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对台统一战线工作、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进行了规范,这个我们去查一查也可以知道。因为它条例已经公布了,港澳台侨工作的方面要注意什么?要注意一国与两制关系,坚持爱国者为主体,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这是对它的要求。再一个强调要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中发挥作用,这是过去没有的。因为这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过去最多构造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能够搞一些通过他们过去原来的关系,就是他们在海外的亲戚来引进经济项目什么的,他们曾经发挥这个作用。但是现在又强调支持他们在海外工作中发挥作用,这个是条例当中新有的,原来是没有的。这个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在条例里边有明确的表述,还有对台统一战线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它都有明确的表述。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的重复,大家去查,如果做这方面有需要,就可以去查。这是第四个方面,就是关于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一些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它的发展。
五、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第五个方面就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这个可以说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这个举措也是很多的。因为这个在20XX年的时候,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曾经在20XX年的时候,党中央曾经专门出台过一个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家在这个意见当中就是规定了就是说,什么人是党外人士,怎么衡量他们,他们的标准是什么样的以及怎么推动工作。已经有过这样的 ……

【篇3】中国共产党人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人民日报》(2015年09月23日0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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