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我国行政法的起源给予关注,但对汉语“行政法”一词的由来及其语义的演变却鲜有考研。据考察,汉语“行政法”一词,于1889年首次出现在梁启超编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其后,广泛出现在译著、著作、论文、大学讲义、法令汇编以及文官招录考试科目之中,到20世纪20—30年代,已成为政治法律学说中的基础性概念,其语义也由一个单纯的外来词演变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本土化术语。

关键词:汉语“行政法”、由来、语义之演变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8

有学者认为:“研究法学,必要探究各法律术语的含义、用法、起源以及其演变等,因为这些法律术语流变的背后,反映了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笔者认同这种看法,据此认为,对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进行考察,不仅可以重现我国行政法学初创的原貌,而且通过语词的溯源,还有助于厘清我国当代行政法学孕育之迹。

一、汉语“行政法”语词之由来的现有探讨

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二十世纪19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但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确信一点,即中国古代是没有“行政法”一词的。无论是在古籍中,还是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中,都没有发现“行政法”一词的踪迹。关于“行政法”语词的由来,以胡建淼1996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为代表的多部教材都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法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引进的”,但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进行具体考证。其后,虽又陆续发表了一些行政法的起源等方面的论文,但都是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学史的视角来探讨,对于汉语“行政法”语同的来源根本没有提及。至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其它多本教材如:徐志仁.张广胜普通法学教程[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I;张德信,李兆光现代行政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吕翼平,耿斯愿.新编法学基础教程[M].哈尔滨:哈尔滨船航工程学院出版社,1994;唐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孟鸿志.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等等。

可参见陈泉生.论我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J].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2);沈岿.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J],中外法学,1999(1);焦利.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与未来之路[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1);何勤华.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J].政治与法律,2004(2);张树义.寻找新的起点——中国行政法起源的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1);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J].比较法研究,2007(6);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J].法学评论,1998(4)等.今。也是惟一对“行政法”一词的来源及其流变进行探讨的学者是杨成矩,他在《汉语行政法学核心词汇的流变》(后简称杨文)一文中指出,“法字早已出现,与行政合二为一行政法,是清末出国留学者在翻译外国行政法著作中首先使用的”,接着列举了由日本中国留学生译出并于1903年出版的《日本行政法纲领》,并进一步指出“根据译者序言,本书已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泽出”。但“行政法”一词并非该书最早使用,上述杨文对“行政法”一词最早出现的描述也不准确,而且对其流变的叙述也只是粗略大概。因此,本文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考察。

二、汉语“行政法”语词的最早使用

“行政法”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其名目DroitAdministratif。由于史料所限,笔者无法确知“行政法”一词在法国最早出现的具体时间,但根据1799年《宪法》第52条“行政法院负有裁决因行政事项而发生的争诉之责任”之规定,“行政法”一词最迟在1799年就已经出现。在德国,第一次专门介绍“行政法”的书是《符腾堡帝国的国家法》(罗伯特·冯·莫尔,1829年/1832年第1版),全书共分两卷:第一部分为“国家法一宪法”;第二部分为“国家行政法”。“行政法”的德文词形是“verwaltung—sreehts”。日本行政法是在明治维新(1868年)后由德国传人,日文翻译成“行政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最早出现“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一词,应该始于1873年,即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其专著《法律学》中称:“公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宪法,另一部分就是行政法。行政法即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893年,美国才出现第一部行政法著作,即古德诺撰写的《比较行政法》,“行政法”一词在学术著作上才首次出现。

那么,汉语“行政法”一词是来源于日本还是欧美国家?笔者对其进行考察,主要是依据外国传教士和中国的在外人士翻译的汉语著述和译著进行。

两次鸦片战争加快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特别是随着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后,了解各国家法成为当时中国的当务之急。随即,清政府聘请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为英文教习,并由他们先后组织学生翻译了几十部法学著作,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但因都属于国际公法方面的内容,所以没有发现“行政法”语词的踪迹。

向西方学习先进法律,除了“引进来”,还需“走出去”,从而引发了近代颇具声势和规模的法科留学活动。但在1896年之前,出国学习法科的学生主要是到欧美国家,如被称为近代留学的先驱和留学教育的倡导者的容闳,到了美国耶鲁大学;被称为近代留学法科第一人的伍廷芳,1872年到的是英国林肯律师学院;继伍廷芳之后,何启也于1879年进入英国林肯法律学院学习法律。自伍廷芳、何启自费留学英国学法后,清政府官派公费留学欧美的计划也开始付诸实施。1877年,福建船政学堂首次派遣学堂中“天资聪异,学有根底者”共计30人分赴英、法,“学习制造、驾驶之方,及推存出新,练兵致胜之理。”其中,马建忠、陈季同、魏瀚和严复是接触、观察和学习西方政制和法律的典型代表。随后,在1885批准派遣,1886年成行的33名学生中,又有9名学生研习法律,其中张秉圭、罗忠尧、陈寿彭到的英国;林藩、游学楷、高尔谦、王寿昌、柯鸿年、许寿仁6员到的是法国。上述出国留学人员有否可能从英、美、法国家引进“行政法”一词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由于英国法学大家A.V.戴

雪在1885年的《宪法研究导论》中声称,行政法是法国的东西,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因此,不承认英国有行政法,也没有使用英文“行政法”一词。其后,英、美行政法的发展深受其影响,直到1920年代,“行政法”一词才开始被普遍接受。上述留学英、美学习法科的人就很难接触到行政法,也就谈不上翻译引进“行政法”一词了。而9名留学法国的学生,是有机会接触到法国行政法的。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法国因为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而使得法国行政法最发达。不仅有了《行政判例要论》(1814年)、《论1814年宪章下的行政法院——政治、行政审判的思考方法》(1818年)、《行政法的诸问题》(1822年)、《法国行政法提要》(1829年)等著作,还于1819年,根据国王的敕令,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行政法讲座。但是,根据现有史料,两批留学生在法国主修的法律课程只有各国律例即国际法学课程,且根据有关他们回国后的现有史料查阅也没有发现任何有关“行政法”的只言片语。

排除了从欧美引人“行政法”的可能,再来考察日本。日本近代行政法始于明治维新之后,先是借鉴和吸收德国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基础理论,然后再制定具体的行政法。末冈精一博士可算是日本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开创者,他于1887年自德国图学归国后执教于东京大学,但在留学期间撰写了系列论文,对“行政”、“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分”作了具体介绍,并把它们作为“总论”部分,以“行政裁判”、“征兵与兵制”、“学制”、“官吏”、“行政官制”、“地方自治体”、“警察”以及营业、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等各种自由权等作为“各论”部分。1889年2月11日,日本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在第61条明确规定:“由于行政官厅的违法处分受到伤害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属于行政法院审判,不能由司法法院予以受理。”此规定正式开启了日本近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序幕。接着在1890年,义公布实施了德国法学家起草的《裁判所构成法》、《行政裁判法》和《诉愿法》。至此,《明治宪法》时代以行政法院为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确立,行政法律制度也正式形成。最早关于日本行政法的具有体系性的研究著作应该是于1895年出版的《日本行政法论》,它也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者织田万的第一本专著。

近代中国最早提出仿照日本,引入日本法律制度的先躯,是光绪三年(1877年)跟随何如璋出使日本,并担任清朝首任驻日使馆参赞的黄遵宪。他在出使日本期间(1877年-1882年),对刚刚踏入近代化的日本进行了全面的考察研究,并于1887年完成了《日本国志》的写作。《日本国志》一书,共40卷50余万字,对日本明治维新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研究,内容覆盖了日本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十二志,即国统志、邻交志、天文志、地理志、职官志、食货志、兵志、刑法志、学术志、礼俗志、物产志和工艺志,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日本的百科全书著作”。其中,关于“官职志”的描述就属于行政法的内容,比如,其对明治九年制定的《官吏惩戒条例》就作了明确具体的介绍,指“官吏犯法除私罪外,凡有误事渎职者,本属长官得行惩戒之法。惩戒之法三:一日谴责;二日罚俸;三日免职。”但通览全文,都没有发现“行政法”一词,因为在1882年黄遵宪离开日本时,“行政法”一词在日本本土都很少使用。

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庞大的中华帝国竟然败给了蕞尔小邦日本,这极大地刺激了中国的政界和学界,仁人志士渴望了解日本学习西方的经验,特别是维新变法的成功经验。这终于促成近代中国从留学西洋转向滚滚东去的新一轮留学潮。派出的第一批赴日留学生是1896年,共计13名,到1899年,仅有7人“以良绩卒三年之业”,获得日本高等师范学校文学学士学位。只有唐宝锷和戢翼晕两人,继续转入东京求学,并转向学习法律最后又获得了法学学位。所以,两人又被称为“近代留日法科的先驱者”。可他们学习法政,是在1899年之后了。即证明在1899年之前,也不可能是他们将“行政法”一词引进到中国的。

据笔者考察,汉语“行政法”语词最早为梁启超所采用。梁氏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指出:“政府之大臣,合而共执一切之政务,又分而各执各种之政务者也。故有行政法上、刑法上之责任。若违法之事,必不可不受其罪。故法律敕令,必要政府大臣签名云”。从而,汉语“行政法”一词开始出现。此“行政法”一词是否从日语而来?是否具有近代行政法的意义?我们无法从梁启超的文章中知悉答案,但可以推定“行政法”一词,就是从日语而来,是汉语对日语词汇的一种借用,其所指就是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因为《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原著者不是梁启超,梁氏只是编译者,由于无资料记载,原著者是谁,在何时所著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原著是一篇日文,因为1899年3月,此文章翻译时,梁启超身在日本,且对日语已有一定程度之掌握。同时,此“行政法”一词,出现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之“政府大臣之责任”章,是在分析政府大臣在执行各种政务时若有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上和刑法的责任。此即意味着行政法与刑法相分离,具有了近代独立部门法的属性,即使今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法,承担的也是这两种责任。

三、汉语“行政法”语词的广泛使用

梁启超于1899年虽然开了汉语“行政法”一词使用之先河,但纵览《各国宪法异同论》全文,“行政法”一词,只出现了一次,稍不留神,则忽略过去。真正能引起人们关注的是1900年12月,留日学生在《译书汇编》第一期上翻译了一篇德国学者海留斯烈的《社会行政法》,这可能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专门行政法译文。但译者是谁?为什么首先选择德国的行政法著作进行翻译?且选择的为什么不是一般称为行政法却名为社会行政法的著作?因资料阙如,难明其中究竟。但汉语“行政法”语词的大量使用却是确证的事实。此后,“行政法”一词,便随着清末西法东渐的浪潮,大量出现在译著、著作、论文、大学讲义和官僚的奏折中,根据笔者收集整理的资料来看,在清末,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译著、著作和教材从1902年东京泽书社出版第一本中文版的行政法专著《比较行政法》(浮和田民日译、白作霖汉译),到1911年,用中文出版的行政法著作共计39部。从形式上来看,几乎涵盖了今天关于行政法著作的所有种类:既有行政法总论方面的著作,如《行政法泛论》、《行政法》、《行政法总论》;也有行政法分论著作,如《行政法各论》、《试验学校行政法》、《最近警察法教科书》、《日本教育行政法》、《现代各国警察制度》、《卫生行政法》等。既有关于外国的专门行政法,如《日本行政法》、《日本行政法纲领》、《日本行政法法理图

解》、《日本地方行政法精义》、《德国行政法》,也有关于中国的行政法,如《清国行政法》,还有如前述的《比较行政法》;同时还有关于行政诉讼的专门译著,如《行政裁判法论》、《裁判所构成法》;还有一本是关于行政法法典方面的著作,如《普鲁士行政法典》。可以说,上述译著、著作和教材对于行政法语词、行政法理论和思想在中国的扩散和传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二)论文和译文先后有《清议报》、《译书汇编》、《新民丛报》、《新译界》、《法政学交通社杂志》、《东方杂志》等刊登了20多篇行政法方面的译文和论文,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立宪法议》、《现行法制大意》、《论中国行政机关之缺点及其救济策》,另外还有《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与得失》、《论公法为权力关系之规定》、《警察学演说》、《教育行政法之基本观念》、《公共团体(公法人)之观念》、《论公法之性质》、日本《行政裁判法》及《诉愿法》、《行政各论》等。可以说,这些论文和译文开启了我国行政法专题研究的先河,极大地推动了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

(三)法学教育伴随着西方行政法学著作的引进,国内行政法研究的开展,关于行政法的教育活动在国内也开始兴起。行政法课程设置发端于京师大学堂。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中,专门为科甲出身已人仕途之人肄习政法而设立仕学馆,其课程设置中就包括前两年在政治学课目中的行政法课程。这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中最早由国家批准开设的行政法课程,也是官方第一次使用“行政法”一词。为了让新进士“明彻今日中外大局,并于法律、交涉、学校、理财、农工商兵八项政事,皆能知其大要为成效”,京师大学堂又特设进士馆,学制3年,并于1903年和1904年分别颁布了《奏定进士馆章程》。其中在第一年每星期开设4个钟点的教育行政法课程,在第三年每星期开设6个钟点的各国行政法课程。为了规范大学,统一学制,1903年颁发了《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规定了政法科大学分2门(相当于今天的院系):一、政治门,二、法律门。政治学门课目中将“各国行政机关学”设为主课,开设时间为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每星期1个钟点;而在法律门课目中却将“各国行政机关学”设为补助课,开课时间仅为第一学年,每星期1个钟点。此外,1909年,青岛特别高等学堂设有法政科,并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大学教育中虽然设置了行政法课程,但因“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且困于招生,导致行政法学课目徒有空名而难以落到实处。因此,这个时期的行政法学课程,更多是由作为主流盼专门法学教育(法律学堂和法政学堂)来践行,如1906年开学的京师法律学堂,其在3年学制中的第二年第二学期开设行政法,每星期为2个钟点,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继续开设行政法,每星期为3个钟点,行政法课程约占总学时的2.31%。而担任行政法课程的主讲老师,就是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专门从日本高薪聘请的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又如1907年开始招生的京师法政学堂,其三年制正科(分政治门和法律门)法律门,第一学年与第二学年都开设有行政法,每星期3个钟点,行政法约占总学时的5.71%,政治门也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其二三年制别科(政治法律合为一门),每一年都要开设行政法课程,第一年为每星期2个钟点,第二年为每星期3个钟点,第三年为每星期4个钟点,行政法约占总学时的8.41%;其一年半制的讲习所(为学堂所附设),行政法教学也是贯穿始终,前两个学期为每星期4个钟点,第三个学期为每星期5个钟点,行政法约占总学时12.07%。另外,清政府还创设了其它种种法政教育形式以为补充,这些法政教育的形式主要有警察(巡警)学堂、自治研究所(社)、课吏馆、法政讲习所、律学馆、学治馆法政班、司法研究所(馆)、审判研究所、法官养成所等等。其中,警察的行政法学教育尤为必须,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警察者,纯尚法律而不参以威势者也”,作为警察,必须知悉法律和法理,“所谓法理者何?凡关于警察法者,约言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皆是。但法理虽不易言,而警察以宪法为基础,不可不知宪法;警察以行政法为根本,不可不知行政法。”自治研究所(社)、省课吏馆(仕学馆)、法政讲习所、司法审判研究所也不同程度和形式地开设了行政法课程。正是基于清末开展了行政法学教育活动,才使行政法思想和理论在更大范围得以传播,并为清末民初的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教育活动的进一步推进培养了不少人才。

(四)行政立法和官方奏折 随着西方行政法学书籍大量传人中国,以及行政法教育活动的迅速开展,西方行政法律制度和思想渐为政界人士所接受,这就为清末行政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旧中国具有近代意义的立法始于晚清修律,而在行政立法上的表现,除了上述《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奏定进士馆章程》、《大学堂章程》外,就是为了预备立宪而颁布的一系列的官制官规。如《厘定官制宗旨大略》、《内阁官制草案》、《外务部官制》、《吏部官制》、《民政部官制》、《度支部官制》、《礼部官制》、《学部官制》、《陆军部官制》、《海军部官制》、《法部官制》、《农工商部官制》、《邮传部官制》、《理藩部官制》、《各部官制通则》、《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各省学务官制》、《礼部职掌员缺》、《农工商部职掌员缺》、《内阁官制各省官制通则》、《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切实考验外官章程》、《考核巡警官吏章程》等。此外,针对戊戌变法以后,杂志、报纸的迅速勃兴,为了加强管理,还专门制定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为适应清末商业经济的发展,专门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会简明章程》;针对近代学堂的迅速兴起,专门重新修订了《学堂章程》;针对城市管理,还制定了《警务局章程》、《传染病预防法》、《改定清道章程》等。上述官制官规,由于行政法性质的缘故,都不含“行政法”三个字,但不能否认其作为近代行政组织法而应纳入行政法范畴。根据笔者考察,其实在清末大臣的官方奏折中还是出现过“行政法”语词的,如“模范办法者,西人行政法学之名称,所以别于流通办法者也”,“究其致病之原,实由不谙行政之法,盖以属于模范之事,而误用流通,诚所谓虽经破坏不能改良者矣。”

进入民国时期,行政法学研究已蔚然成风,“行政法”一词使用更加频繁,行政法思想和理论得到更大程度的传播,学者群体也已具相当规模。著书(包括翻译、编译和中国学者自己的著作)、课堂讲义、行政法规汇编、判例汇编则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范围涉及行政法总论和分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法、诉愿法)、普通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专著如《行政行为论》、《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等各个部分、各个领域。据《民国时期总书目》一书统计,共收集

法律书4 368种,其中行政法类共计708种,占到总数的16%。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所占比重很大,被认为“在宪法之下,独占半壁河山的地位”。这样,“行政法”语词就成为了我国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专业术语而被普遍使用。

四、汉语“行政法”语义之演变

“行政法”语词源自国外,因此,其语义首先经历了完全照搬国外的界定到中国学者结合中国实际作出本土化的界定之演变;同时随着行政法研究的细致深入,“行政法”语义还经历了从模糊粗略到明确具体之演变。

《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虽最先采用汉语“行政法”一词,但并未对之进行解释。根据考察,最早将行政法的概念介绍给国人的应是1900年的《社会行政法》一文。该文认为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诸机关为整理人民之文化活动而发达作用之法制”。为了进一步解析,此文又对行政法进行了分类,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和形式行政法。实体行政法划分为社会行政法和政治行政法两类。社会行政法是指“规定人类文化各种事件之法律及社会发达进化之作用”;政治行政法,是指“人类发达进化之中,国家与社会有许多相关系之政治论国家之执行之要法,如财政、兵政诸类。”形式行政法乃专论“国家行政之制度及其组织诸机关之方法是也”。2009年的《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与得失》一文中两次对行政法作出界定,先是采用近世学者解释行政法之定义,谓“行政法者,总括关于政权作用之法规的全体也”,并称此定义若当,则织田万博士之“我国行政法法典,发达最早,而推本于周礼,传之《唐六典》,后此《明会典》、《大清会典》,皆因袭已成”,且“最浩博之行政法,惟我现行之大清会典,非虚言也”。另一定义即引用日本梅谦次郎氏之《民法原理》,认为“公法之中,有规定国家之根本的组织者,是名宪法。有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活动之规律者,是为行政法。”

同时,很多行政法译著和著作也对行政法进行了界定,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3部:一为1903年所翻译的《行政法泛论》一书中认为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对臣民行使国权的依据及其范围。二为1906年袁希濂翻译的《行政法总论》中认为:“行政法者,其最广义,谓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及行动之法规全体也。行政法规谓本来成为行政法之观念之基础者。此所谓行政非实质之行政而形式之行政也。试祥言之,行政机关之作用甚广。虽法规制定之事,仍属于行政法之范围,且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之作用关于事实行政者亦必于行政法论之。例如公证及刑之执行,本不属行政者也,而亦于行政法论之是也。至如行政裁判,虽其性质上为司法,而其法规乃行政法之一部为。”并进一步从公法、私法划分的角度谈及行政法的范围,不包括行政机关于私人之地位而行之作用,行政法“仅谓行政机关之统治权之作用也”、“特别之公法也”。三为我国学者熊范兴根据美浓部达吉的讲义并结合其口授而编述的《行政法总论》则认为行政法既是“关于行政上特别之公法法规之谓”,又是“研究此等法规之学亦谓”。即行政法不只是指行政法规,还指行政法学。

可以说,一直到清末,都没有发现我国有学者对行政法结合我国行政法制实际作出自己的独立理解。进人民国时期,随着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被广泛采用,“行政法”的概念才开始本土化,即学者开始结合本土行政法实际对行政法作出界定。白鹏飞、管欧、范扬、林纪东、陶天南等行政法大家对行政法的内涵逐渐形成共识,即都认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包括3个部分:(一)为规律行政权主体之国家及自治团体之组织及其作用之公法;(二)为关于国家权力中除去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之外的行政权之组织及其作用之法;(三)包括国家机关或自治团体之设置、组织及权限等各项内容的行政组织法(不包括行政首长的规范)和有关公务施行之行政作用法(又称实质的行政法)两部分。而马君硕于1947年在其《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对行政法的界定更加简洁明了,即认为“行政法者,乃关于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及行政救济之法也。”即使在今天也具有代表意义。五、结语

汉语“行政法”一词的输入,看似偶然,实则必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近代,内忧外患,危机四伏,身陷亡国灭种之境地。在经历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失败后,“变法图强”、“政法救国”成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腐朽统治的又一路径。一时间,上下共识,取法泰西,掀起了近代中国新一轮翻译国外法律和法学著作的浪潮。作为先进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也就被顺势引进,成为必然。但“行政法”一词的出现,是否就意味着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的产生?时人林纪东就给了一个答案:“民国以来,虽法治之声,洋溢中外,实际上却没有推行法治的环境,更没有推行法治的实际,行政法是随法治主义而来的,中国推行法治主义的实情如此,所以纵然行政法一词,流行数十年之久,大学以之为课程,考试以之为课目,学者藉以著书立说,但实际上究其有无行政法的存在,尚在将信将疑之间。”

推荐访问:汉语 语词 语义 行政法 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