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会计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会计行业又可分离成很多小方向,例如财务会计方向、税务会计方向等。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其实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小分支。本文通过以点带面的研究,来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差异,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建议和策略来平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对其在持久性和时间性两方面的差异进行对比和分析,希望能从二者的所得税差异更深刻的认识和从总体的角度看待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界定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通过查找资料,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虽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企业的财务状况深受税务会计的影响,对税务会计处理不当,会造成企业财务的严重损失。因此,在看待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的同时还需要将税务的处理结果与财务会计紧密结合。从国际税务会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都会先考虑企业利润,再依照税法进行税务调整,虽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企业的财务状况深受税务会计的影响,对税务会计处理不当,会造成企业财务的严重损失。就企业而言,可运用税、会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来达到推迟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标。

(二)从增值税的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差异

增值税是我国税法规定的第一大税,顾名思义,它是一种对增值额进行增收的税种,它贯穿于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劳务的全过程。主要用于计算增值税的方法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一当期进项税。增值税还可按照可抵消的进项税的覆盖范围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生产增值税、消费增值税以及收入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指的是企业不可扣除其固有資产中应当缴纳的税:消费型增值税指的是企业可以将固有资产中应当缴纳的税全部扣除:收入型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介于两者之间,即既不可以一次性扣除,又不可不扣除,需要分层次、渐进的去扣除固有资产中的税款。

二、因计量方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因为计量方式的不同,而商品货物为增值税征收的征收对象,每当购入一件商品,在计量过程中,就会出现抵扣与不抵扣的款项方式不同,而依据原理就是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导致的,简单来说,如果购进一些衣物,购买时税总价是11300元,那么销售额是50000元,进项税额是1300元,销项税额就是8500元,所以该商品增值税缴纳税额是7200元。由此可见进项税额已经是抵扣过的,经过缴纳的增值税就是7200元而不是之前的1300元,也不是8500元。这种方式是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而税务会计是不需要抵扣款项的计量,都是需要一单单的记录,但是最终结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统一的方式不同,并不影响业务的核算,最根本的差异就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计量方式不同,结果却统一化,这就是差异化中的统一化,这也验证了会计学上的辩证与统一。

三、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理由不充分

根据《税收征纳法》,可知税务机关有关于核定应纳税额的行政裁量全。所谓的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不能够违背立法目的,能够自主做出决定和选择的权力。当纳税人认为有些税务无凭无据的时候,相应的税务机关就需要拿出其核定纳税额的依据,从法律上否定纳税人的一些不合理的交易结果。为了维护国家在税收方面的利益,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的税务义务重新定义。但是税务机关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力是具有双面性的,如果相关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会给税务人员带来行政风险,同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证。

但是相关法律目前没有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给出合理的,可以投入实践应用的介绍。这就导致了在实践情况中,税务机关执行方式的不一致。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商品销售需求和服务需求,市场经营者必须要根据自身条件来给商品灵活定价,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理解差异方式不同,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越来越大。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二者在计量这方面的差异较大。由于这种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消除这种差异。我们只能在找到这种差异之后,想办法将这种差异应用到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去。增值税的征税项目中也包括营业税,这是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重大挑战和改变。因此,需要整体而又全面地看待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并且将这种差异投入到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的应用中去,将差异转变成为发展优势,要想办法将这种差异应用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发展中去。

参考文献:

[1]李志敏.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与协调的探究[J].现代商业.2017(8):133-134.

[2]叶宝忠.关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与协调的相关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 12):27-28.

[3]张丽.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比较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13):97+104.

作者简介:

李晨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长沙。

推荐访问:增值税 财务会计 税务 差异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