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研究

摘 要:习近平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做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论断。生产力的极大进步,使人民产生了内涵丰富的美好生活需要,而生产力在较高水平上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又制约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生产力与人民需要之间的不平衡,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社会主要矛盾两个方面的辩证运动,推动着社会生产不断向前发展。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论述,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关键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9)01-0028-09

2017年10月18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当前社会生产发展的新状况,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了重要的历史性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P11)习近平关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大判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的基本特征,明确了党的时代任务和发展方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和丰富的理论内涵,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经济基础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端正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从五十四万亿元增长到八十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百分之三十”[1](P3)。生产力在量和质两个方面的进步,正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根本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生产力基础: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

生产力状况的改变,是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根本依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生产力水平实现明显跃升,摆脱了落后局面,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另一方面,我国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在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上,人民产生了新的美好生活需要。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迈入长期的稳定增长阶段,尤其是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间,GDP持续保持高水平快速增长,最高增速达到14.2%。2010年之后,尽管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阶段,GDP增速有所放缓,但依然维持7%左右的中高速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GDP年均增长7.2%,高于同期2.6%的世界平均增长水平和4%的发展中经济体平均增长水平[2]。与生产力高速增长同步的是生产效率的提高:2016年,我国全员劳动生产率(以2015年价格计算)达到94 825元/人,比2012年提高30.2%,年均提高6.8%[2]。而且,我国生产力水平不仅在量上实现了跃升,还实现了质的转变,“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1](P30)。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创新国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16年,我国创新指数在世界居第25位,比2012年提高9位[2]。可见,无论从量的增长,还是从质的转变,我国生产力均已摆脱原来的落后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社会中人的需要,必然受到所处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3](P72)当生产力得到发展,人的行为和需要必然也会随之改变。而我国社会生产的目的正在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我国生产力的进步,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使人民原有需要得以满足,并为人民提供了更丰富的消费对象,带来了新的消费方式,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消费动力,从而促使人民产生了更高层次的新需要。所以,新时代条件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正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产生的生产关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

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产生的根本依据,但是,生产的发展并不能直接带来人民需要的增长,而是要借助分配作为中间桥梁。“在社会中,产品一经完成,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取决于主体对其他个人的关系。他不是直接获得产品……在生产者和产品之间出现了分配,分配借社会规律决定生产者在产品世界中的份额,因而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之间。”[5](P1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此时,在生产中,个体之间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而是互助合作的平等关系。在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在分配中,劳动者的收入不会受限于劳动力价值水平,而是取决于他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隨着生产的发展,收入水平必然会不断提升,从而,才能产生对更高生活水平的追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具有这种制度优势,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基础之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1](P46-47),使人民收入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使发展成果能够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从经济增长中获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均国民收入又实现了新的飞跃:2016年,人均GNI增长至8250美元,已经超过了世界银行统计的中高收入国家标准8202美元。1并且,我国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已经连年超过经济增长速度:2014-2016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10.1%、8.9%、8.4%2,均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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