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的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批判

吴铸辉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71)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正逐渐形成,“因特网正在带动政治经济向所谓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变。”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正被重塑,物与物之间的全球流通和人与人之间的世界交往已经成为现实。福克斯吸收了前人对数字资本和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将马克思主义与传播政治经济学批判结合,形成了系统的数字劳动理论。本文试图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角出发,批判性地分析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廓清数字劳动的相关概念和范畴,深化数字时代对劳动新变化的认识。

从时间线上看,国外对数字劳动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域。1977年达拉斯·斯迈斯(Dallas Smythe)挑起“盲点”(blindspot)之争,率先关注传播领域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提出“受众商品”与“受众劳动”概念,成为对数字劳动的最初研究。之后,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构建了一种以“非物质劳动”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其代表人物特拉诺瓦(Terranova)在90年代首次提出了“数字劳动”概念。迪尔·维斯福特、奈格里、哈特等人对“非物质劳动”论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传统的物质生产已经被非物质形式的工作所取代。

进入21世纪,“数字劳动”逐渐成为国外学者关注的焦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外学术界围绕数字劳动先后召开了多次学术会议,代表性的有:2009年加拿大举办题为“数字劳动者:工人、作者、公民” 的会议,2012年瑞典举办题为“社交媒体的批判理论转向”的会议,2014年纽约举办题为“数字劳动:血汗工厂、罢工纠察线、路障”的会议。此外,以数字劳动为研究对象的文集和专著也陆续问世。2013年舒尔茨出版了论文集《数字劳动:既是游乐场又是工厂的互联网》②,探讨了劳动场所的新变化以及剥削和劳动的新形式,重点阐述了“玩劳动”概念。2014年胡斯出版了《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劳动:网络时代的到来》③,认为信息通信技术开辟了资本积累的新领域,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商品化进程,也为劳动团结与斗争开辟了道路。同年福克斯出版了专著《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系统阐述了他的数字劳动理论。2018年普皮罗、诺姆、韦弗曼等人出版了论文集《数字化的劳动:互联网对雇佣关系的影响》④,分析了技术创新引发的劳动力市场和经济的变革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与问题。

总体上,国外学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涉及数字劳动的概念、表现形式、外延几个方面:首先,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有两种认识路径:一条是自治主义学派开创的非物质劳动论,代表人物有特拉诺瓦、拉扎拉卡、舒尔茨、奈格里、哈特等,他们认为当代的劳动方式已经发生了由“物质劳动”向“非物质劳动”的根本转变。拉扎拉卡最早将数字劳动定义为“非物质劳动”,即“生产商品信息和文化内容的劳动”⑤。奈格里和哈特又进一步将“非物质劳动”概念扩大到信息通讯劳动、分析象征的劳动与情感劳动三种劳动⑥。他们认为数字劳动不仅是“生产一种非物质产品,比如知识、信息、交往、关系或者情感反应的劳动”⑦,还是建构性的“生命政治的劳动”。特拉诺瓦也遵循“非物质劳动”范式,率先提出“数字劳动”概念,认为互联网用户浏览网页、阅读和撰写邮件等活动就是数字劳动,特点在于自愿与无酬、享受与剥削并存⑧。另一条路径是以福克斯为代表的物质劳动论。他在2014年出版了《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系统阐述了其数字劳动理论。他将斯迈斯对传统媒介“受众”的分析应用于理解当代社交媒介资本积累视域下的数字劳动,指出“数字劳动特指人们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平台上进行的社交媒体活动。”⑨

其次,关于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包含互联网的专业劳动(有酬劳动)、无酬劳动、受众劳动、玩劳动四种类型。第一种有酬劳动主要指掌握互联网知识与技术的劳工或是必不可少的管理运营劳动,这种劳动在福克斯那里被定义为V1,主要指为资本家生产数字产品和服务(网站、应用软件等)的劳动,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投入生产数据的数字劳动。第二种无酬劳动就是福克斯定义的V2,即用户在线时间内为资本家生产出数据商品,资本家通过出售数据商品实现资本积累,从而用户为资本家提供了无酬劳动。最早将数字劳动定义为无酬劳动的是特拉诺瓦,她将用户的在线活动视作一种免费劳动。布朗在《无酬工作:非雇佣关系数字劳动的生命政治》一文中也系统地考察了数字劳动的无酬性。第三种劳动形式的代表人物是斯迈斯和莫斯可等人,他们认为受众劳动是数字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第四种“玩劳动”是舒尔茨提出的重要概念,他认为互联网消除了玩与劳动之间的间隙,特别体现在网络游戏中。劳尔在《玩劳动和作品的游戏化:授权和剥削的边际空间》一文中也批判性地分析了网络游戏中“玩劳动”的剥削性质。

此外,国外学界在数字劳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数字劳动与剥削问题、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来源等问题上展开了争论。我们主要以福克斯为主线展开分析:第一,关于数字劳动是否存在剥削,福克斯持肯定态度,并认为这种剥削同时意味着劳动者同自身、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发生异化。反对者如博拉诺(Bolano)和维埃拉(Vieira)认为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没有反映剥削的本质,他们认为“产消者”在互联网中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劳动。用户主动通过互联网来分享他们的生活经历,并不存在剥削问题。⑩第二,关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争论,福克斯认为用户数字劳动创造了数据商品,为资本积累提供了生产性的服务。而博拉诺和维埃拉认为社交媒体的价值创造与生产之间毫无关系,用户在线活动不构成劳动意义上的生产性,真正的生产劳动是由正式雇佣劳动契约下的公司员工、高级工程师和其他专业研究员所从事的,用户的在线行为只是提供了雇员们所需的原材料而已。第三,关于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来源问题,福克斯认为V1+V2一起构成了剩余价值的源泉,阿维德森(Arvidsson)和科莱尼(Colleoni)指责福克斯孤立地研究网络社交平台,认为社交媒体的资本积累集中在金融市场而非商品交易环节,并且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人是自愿的,并不存在任何强迫形式的剥削。布鲁斯·罗宾逊(Bruce Robinson)也批判了福克斯的观点,他认为互联网的剩余价值主要是来源于广告而不是互联网用户的劳动。

这些争论在国内学界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讨论,讨论的对象集中于被福克斯界定为V2的那一类特殊的数字劳动,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关于数字劳动是不是劳动:国外学界普遍认为用户行为是一种生产性消费,是一种无酬劳动或玩劳动。也有学者从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出发,认为用户数据是被动采集的,而不是人们主动去花费精力和时间来提供的。不以生产数据为目的,因此不属于劳动。(2)关于用户数据是否是商品:吴欢和卢黎歌认为,互联网用户所产生的一般数据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它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因此主要是一种“数字商品”。但更多的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用户数据只是产品而非商品。(3)关于用户数字劳动是不是生产性劳动:这一问题是福克斯与博拉诺和维埃拉争论的核心,在国内也出现了两种声音:支持者借鉴了福克斯的看法,援引马克思的“总体工人”概念,认为当前应该超脱出马克思“雇佣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始语境,数字劳动作为非雇佣劳动也可以创造价值。反对者则认为,只有技术人员的专业劳动才是数字时代的生产性劳动,不能用总体工人概念将数字劳动纳入进生产性劳动的范畴,这是对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误读。(4)关于数字劳动的剥削问题: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一定被剥削,有学者与福克斯持相同主张,认为用户为资本家提供无酬劳动,受到的剥削比传统劳工更重。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数字劳动既没有被资本雇佣,又不属于生产劳动,因而平台资本就无法对其进行剥削,平台资本的利润是从其他资本的剩余价值中转移而来的。

相较于国外的“百家争鸣”,我国对数字劳动的研究则显得方兴未艾,目前更多停留在对国外研究的译介和评析上,对数字劳动概念和表现形式的研究基本继承了国外的研究成果。“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理论上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新的要求,在实践上则关系到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与数字时代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西方学界对此问题的热度不减,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正是目前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成果。但学界对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的跟踪、评价还相对欠缺,“数字劳动”尚未进入大多数学者的视野,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评述。

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广泛吸收借鉴了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和政治经济学思想,在建构其理论体系的过程中,福克斯主张先理解工作和劳动概念,然后再探讨什么是数字工作与数字劳动。因此,他剖析了马克思关于工作与劳动的理论,发展了受众商品理论,最终建立起自己关于数字劳动的理论大厦。

1. 对马克思工作和劳动概念的重新解读

福克斯首先将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拆分为工作与劳动两个概念。他认为,英语中的工作与劳动在德语中都写作Arbeit,在马克思的不同著作中,这个词存在一般性含义和历史性含义两个方面。于是他将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拆分为工作(work)与劳动(labour)两个概念,并指出工作(work)是一般的、人类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
劳动(labour)是历史性的概念,是工作的历史性组织形式。

在此基础上,福克斯提出了一般社会层面的“工作”和“数字工作”概念。在他看来,马克思的劳动生产过程能够与黑格尔主客体辩证法相联系,整个劳动生产过程由主体——劳动者、客体——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主客体——劳动产品三个方面组成。工作(work)是人类主体使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的主客体辩证统一的活动与过程。在工作中,信息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工作需要信息,信息也是工作,它是以人类思想或信息为对象的工作,这种信息工作(Information work)是认知、交流和合作三个阶段辨证联系的过程:认知工作创造思想,交流工作创造意义,合作工作创造具有共享和共同创造意义的信息产品。综上,数字工作(digital work)是特定形式的信息工作,它利用数字媒体工具,与人脑一起组织人类体验,使符号表征、社会关系、社会系统等成为新产品。

随后,福克斯以“异化”为基点展开了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由于“劳动和剩余产品被剥削剩余生产者的支配阶级占有和拥有”,工作(work)在阶级社会将异化为具有特殊历史特征的劳动(labour),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作异化为资本主义劳动,信息工作异化为数字劳动(digital labour)。信息工作的异化包含三个方面:(1)主体与自身异化(劳动力被资本利用并被资本控制):在信息化社会,使用数字媒介参与社会关系已经成为了人类生存的必需品,而数字媒介公司对数字媒介和平台的垄断,迫使人们接受其控制和剥削。此外,社交媒体平台打着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为群众提供无偿数字服务实则是掩盖其剥削用户、攫取利润、实现资本积累的行为。(2)主体与客体(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异化:首先,劳动工具(用户的大脑和数字平台)发生异化:一方面,数字平台中存在的各色数字内容与意识形态,是平台和广告商用以吸引、剥削并商品化用户的手段。另一方面,用户对数字媒介平台和内容没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无法影响和决定平台的行为,甚至个人的数据都是企业的财富源泉。其次,劳动对象发生异化:数字媒介中的劳动对象指人类经验,数字媒介平台使孤立的经验发生联系的能力逐渐形成对用户同意隐私协议和使用条例的强制,这意味着平台拥有了任意使用用户经历的权力。(3)主体与主客体(劳动产品)异化:由于主、客体两方面的异化,用户生产的数字产品最终脱离了用户的控制,在平台的控制下实现商品化,构成了用户主体与劳动产品的异化。

2. 从“受众”到“互联网产消者”

福克斯对数字时代劳动者主体的认识,受到了斯迈斯“受众商品”理论的影响。斯迈斯认为受众观看电视的活动就是为媒介资本进行资本积累的劳动过程,而媒介资本盈利的方式就是将“受众”商品出售给广告资本。福克斯主张用“互联网产消者”代替“受众”,因为在Web2.0时代,“受众”主体本身发生了变化。首先,受众的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面对互联网媒介,用户获得了更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日渐融合。其次,互联网的分散化结构和多对多的传播方式等特点,使得如今人人都是移动终端与信息终端,每一个网络节点上的数字媒介用户的主体地位无疑得到了提升和巩固。与斯迈斯相同的是,福克斯认为用户的全部在线时间都是为平台和广告商生产数据、创造剩余价值的无偿劳动时间。“互联网产消者”概念是福克斯在“新经济”危机后,用户生成内容流行,在线广告崛起的背景下提出的,续写和拓宽了“受众劳动”理论的范式和框架,为深入阐发数字劳动与剥削问题提供了时空背景。

3. 数字劳动与资本积累

在厘清以上基本范畴后,福克斯展开了对数字劳动的分析。具体而言,福克斯对数字劳动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在广义上,福克斯认为,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资本主义进入跨国信息资本主义阶段,实现了数字产业的全球布局与数字劳动的国际分工体系(IDDL),ICT(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异军突起,在世界范围内建成了一条巨大的产业链条,涉及五种形式的劳动:非洲采矿业的奴隶劳动、中国富士康的泰罗制装配工劳动、呼叫中心的服务劳动、印度与硅谷的软件工程师劳动和互联网产消者的数字劳动。这些劳动在物理时空上表现为相互独立的生产或劳动形式,但实际上则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彼此间隐蔽的联系。福克斯将这些服务于ICT行业全球生产体系的不同形式的劳动都归结为“数字劳动”。

但福克斯显然不希望以如此笼统的方式来界定数字劳动,在他看来,以上五种劳动形式尽管都是为数字信息产业服务的,但仍然处于传统的劳动框架之下,属于传统的产业劳动,不能体现劳动在信息资本主义时代最引人注目的变化。马克思在18世纪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大多都能适用于这些劳动形式,除马克思外,列宁、大卫·哈维、保罗·巴兰、斯威齐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政治经济学也都对这些现象做出了分析和说明。

因此为了进一步说明数字劳动,福克斯将目光聚焦于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域。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时代变迁体现在以Facebook、Twitter、YouTube、微博、LinkedIn为代表的社交媒体上”,他采撷了斯迈斯在1977年提出的“受众商品”理论,将斯迈斯对传统媒介“受众”的分析应用于理解当代社交媒介资本积累视域下的数字劳动,指出“数字劳动特指人们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平台上进行的社交媒体活动”①,它是“理解互联网的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础概念。”福克斯认为,所有的线上平台的共同点在于:使用基于定向广告的商业模式将用户的数据(内容、个人资料、社交网络、在线行为)转化为商品。企业支出货币(M)在市场中购买技术设备与场地等不变资本(C)和劳动力(V1),二者结合生产出供用户免费使用的社交媒体服务(P1),用户在使用和消费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无酬劳动(V2)生产出数据,企业将用户数据(P2)出售给广告商获得利润并实现积累(M’)。在这一过程中,数据商品来自于产消者的无酬数字劳动,社交媒体在资本逻辑的操控下与用户相异化。另一方面,社交媒体技术消弭了劳动时间和休闲时间的界限,“人们花在社交软件平台上的时间并不是单纯的消费或休闲时间,而是帮助资本创造经济价值的生产性时间”,用户的全部在线时间都是服务于资本积累的无酬劳动时间。总体而言,社交媒体领域互联网产消者的数字劳动才是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的核心。

福克斯借助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剖析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互联网产消者的数字劳动,建构数字劳动理论体系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但其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批判性地分析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廓清数字劳动的相关概念和范畴,深化数字时代关于劳动新变化的认识。

(一) 福克斯对工作和劳动的区分是否科学?

对于福克斯来说,厘清马克思的工作和劳动概念对于理解数字劳动、破解数字劳动异化具有重要意义,他批判无政府主义者安德烈·高兹和自治主义者奈格里混淆两个概念,将工作误解为一个资本主义概念,但由于其认识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局限,福克斯也没能正确区分工作和劳动概念。具体来说,他发现德语中的劳动与工作都写作Arbeit,在译作英语时,有时是“劳动”(labour),有时是“工作”(work)。恩格斯也指出了这一点:“创造使用价值的并且在质上得到规定的劳动叫做work,以与labour相对;
创造价值的并且只在量上被计算的劳动叫做labour,以与work相对。”福克斯认为只有区分两种含义的劳动才能避免误解,进而明确数字劳动这一概念。他根据马克思的文本,区分并阐明了二者的关系,即工作(work)是一般的、人类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
劳动(labour)是历史性的概念,是工作的历史性组织形式。

从英语和德语的对照来看,在英语的语境中确实可以对工作和劳动做出区分,恩格斯也承认德语的Arbeit可以在英语中找到两个对应的单词。但恩格斯对两个概念的区分是在《资本论》第一卷“商品”一章中以脚注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必须先搞清楚马克思对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的分析,明确本章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作为资本主义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生产。换言之,商品生产关系的存在是两个概念能够实现区分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的区分内嵌于商品范畴之中。恩格斯一开始就将简单商品生产这一具体的历史的经济形态作为前提,在马克思的商品范畴下对工作和劳动做出区分,而不是在一般的人类学的意义上讨论工作和劳动的区别。尽管福克斯反对将工作作为资本主义概念,但工作和劳动从一开始就是商品生产关系中的一对概念,他似乎忘记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都是劳动概念下的子概念,是劳动的不同方面,他将劳动内部的区别外化为了劳动与工作的区别。这也许不是福克斯有意为之,因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而恩格斯将这种劳动规定为work,就很容易造成一种误读:认为具体劳动是人类学意义的概念,而创造价值的劳动labour是特殊社会形态中的历史性范畴。但我们不能责怪恩格斯,因为这并非他的本意。在马克思宏大的历史视野中,我们能看到人类劳动一般和具体社会形态中的人类劳动特殊形式的区别。人类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劳动,但劳动会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生产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劳动既是一般性的概念又是历史性的概念。work和labour只是在商品生产关系中形成的历史的概念和范畴,是从属于人类劳动一般的两个次级概念。福克斯没有从劳动二重性出发,于是将劳动看作历史性的概念,将工作看作一般性的概念。

(二) “互联网产消者劳动”是不是劳动?

福克斯认为产消者的劳动结果分为活动数据与数字文化内容(视频、图片等)两种。马克思将劳动规定为“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因此劳动除了能够创造某种有用物以外,还必须是有意识和有目的的活动。根据马克思对劳动的规定,生成用户数据的“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不能算作劳动:一方面,它并不符合劳动的目的性和意识性特征,用户使用互联网媒介的目的并不是为资本创造数据商品,而是将这些数字媒介作为自己的劳动工具或劳动对象进行其他目的的活动。数据的产生类似汽车经过路面留下的痕迹,它并不是人们主动花费精力去创造的,因此所谓的产消者劳动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另一方面,劳动必然耗费时间,但不是所有耗费了时间的活动都必然是劳动。尽管平台利用用户数据取得了经济利益,但人类的活动数据不是数字时代独有的产物,资本家的簿记也是活动数据的表现,资本利用数据实现资本增殖的手段也不是数字时代的独创。用户数据只是作为资本增殖的要素在可能性上发挥效用,否则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可以是免费劳动。因此严格来说,“互联网产消者劳动”只能算作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而非有意识和有目的的劳动活动。

(三) 生产性劳动与数据商品的迷思

首先,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数据的活动是不是生产性劳动? 福克斯用马克思“总体工人”概念来说明数字劳动在马克思主义意义上是否合法的问题。他认为“总体工人”概念的出场证明了马克思不是以雇佣劳动为中心来论述生产劳动的。因此为资本提供劳动的全部工人等于雇佣劳动者(V1)加非雇佣劳动者(V2),产消者作为V2也被纳入到了“总体工人”的阵营当中,他们的全部在线时间都服务于资本的增殖活动,因而成为生产劳动。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总体工人”概念是不是如福克斯所言不是以雇佣劳动为中心的呢?马克思是这样理解“总体工人”的,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随着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本身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劳动产品由“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①。因此,总体工人必须首先是生产工人。那么什么是生产工人呢?——“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可见,“总体工人”是以雇佣劳动为中心的,因为货币只有用于雇佣劳动者才能转化为资本。因此,“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不属于生产性劳动,因为互联网产消者不是雇佣工人,也就谈不上是否是生产性劳动的问题。

其次,在社交媒介平台等数字场域中,互联网产消者活动的产物是不是商品?在这一问题上,福克斯认为“互联网产消者”的劳动结果“数据”(P2)是一种商品,能够直接出售给广告商。首先,商品本质上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由于生成用户数据的“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不属于劳动,因此用户数据也就不是劳动产品,更谈不上是一种商品。其次,关于这些数据为什么能够作为商品出售且有价格?马克思曾指出:“一种东西虽然没有价值,但能在形式上有价格”,“并由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态。”最后,从商品二因素看,用户留下的原始数据是杂乱无章且数量庞大的,数据要想成为商品,必须经过收集、整理、筛选、分析等复杂劳动过程。因此,原始的用户数据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只有经过技术工人商品化的数据才成为能够出售的商品。

(四)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数字劳动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再探

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首先,福克斯在狭义上对数字劳动的定义仅仅局限在非雇佣形式下的互联网产消者的数字活动,忽视了数字产业背后真正付出了生产性劳动的技术工人。其次,广义的数字劳动也局限在ICT这一具体行业当中,但ICT行业只是数字技术在信息通信行业的一种应用,因此福克斯对数字劳动及数字资本主义的认识或研究视角还不够全面,他的数字劳动理论还存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空间。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我们应当从唯物史观出发探析数字化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的数字劳动。数字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正在逐步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劳动过程与方式,创造出数字化的生产方式。总的来说,数字技术使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了两大变化,其一是生产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表现为数字作为技术要素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这种结合引起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与要素流通周转的加速。智能机器体系的大规模应用加剧了死劳动对活劳动的“替代效应”,“无人工厂”“无人车间”已经成为现实,数字算法的自动决策代替了工人的决策,资本雇佣的劳动者只有那些从事算法开发、应用设计和数据分析等工作的高级数字劳动者。其二是生产组织的平台化对资本主义生产和积累的重构,这是数字时代在资本主义生产领域发生的最显著的变化。这使社会生产在新的条件下被重新组织起来,生产不再局限于工厂或车间内、交换不再囿于有形市场,而是通过架设数字化基础设施平台链接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将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各环节纳入数字化、网络化的时空场域中。

生产方式的变化同时引起劳动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概括的说形成了四种形式的数字劳动。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可以将数字技术与生产生活的结合分为两条主线:第一条是“产业数字化”,即数字作为技术要素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引起了劳动过程的数字化,但是劳资之间依然保持雇佣关系,这种劳动形式可以称之为“雇佣型数字劳动”:一方面,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技术使资本对劳动者的监督和剥削加强了,数字技术不仅可以代替人工监督,还可以提高监督效率与时长,实现远程监督。另一方面,作为资本权力的数字技术进一步加深了劳动的异化,工人的主体性几乎消失,被数字技术精准地钉在了日益精致的机器体系中。

第二条主线是“数字产业化”,即围绕数字技术本身衍生出许多相关的产业,其中可以划分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四种产业大类,我们可以根据这四种产业的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的特点,将前两者划归为物质性的数字化产业,后两者归为非物质性的数字化产业。(1)物质性的数字化产业:指劳动产品是承载数字技术所需的硬件设施或装备以及将这些产品作为劳动对象的配套服务(批发、零售、租赁、维修等)。这类产业中包含的劳动与产业数字化中的“雇佣型数字劳动”的区别主要在于劳动产品和对象是与数字技术相关的设备,在生产关系上都没有显著的不同,属于社会生产和分工在广度上的扩展,由此这种劳动形式可以归为“雇佣型数字劳动”。(2)非物质性的数字化产业:主要涉及数字信息技术开发、数字技术的应用与服务、数据生产要素的传输管理运营等活动,其中包含三种形式的数字劳动。第一种是数字技术工人的数字劳动,主要包括在前期负责设计、开发、制作网页、应用、游戏等数字产品的程序员或技术人员,以及在后期负责后续运营、管理数字产品的技术人员。这些员工的劳动对象是数字、代码等,劳动过程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对数字进行编程,从而创造、运营一种数字产品。这些技术人员是与互联网技术密不可分的,他们依靠自己的技艺和知识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活动,但他们依然受到资本控制和剥削。尽管他们具有相对自由的工作时间和优越的工作环境,但他们的自由面临巨大的时间压力和资本监督压力,经常性的加班、颠倒的工作时间以及高度流动性的工作场所在这一行业中屡见不鲜。第二种是互联网零工经济平台中的数字劳动,零工经济平台“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线上交易中介服务,向卖方收取服务费或从交易金额中抽成”,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资料和社会保障也由劳动者个人负责。消费者在平台上根据需要挑选产品和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平台注册劳动者在平台上接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订单。数字平台只作为商品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和自备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中介,以极低的边际成本收取平台用户的使用费、维护费,将劳动和服务大规模转移给平台注册劳动者,不仅节省了生产成本,还将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第三种是互联网中用户的数字劳动,这里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用户活动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活动产生用户数据,即福克斯所谓的“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但是与福克斯将全部互联网用户产生数据的活动都看作数字劳动不同,我们认为互联网用户的全部活动只在可能性上算作数字劳动,只有被资本家收集整理并用于进一步的生产性用途(产品设计、工艺革新等)的用户数据才属于资本的生产要素,只有形成这种数据的用户从事的网络活动才能在被动的意义上属于数字劳动。第二类活动则生产数字文化内容,用户出于个人的兴趣创作数字内容并投放至平台中,不仅满足已有用户的需要,还能为平台吸引更多的用户。平台用户越多、数字内容越丰富、用户提供的流量就越多,平台能够获得的利润越大、影响力就越大。

综上所述,数字劳动是对数字化时代人们进行社会生产的劳动方式的一种总的概括。我们根据数字技术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各环节的变革,将总的数字劳动区分出了以上四种具体的形式。它们的共同特征不仅在于与数字技术息息相关,更重要的在于它们都是数字化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因此可以说,数字劳动就是生产数字资本的劳动,是服务于数字剩余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劳动。如果抛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界定数字劳动,那么数字劳动就是数字化的社会生产过程中包含的劳动,因此,要认识劳动,必须先理解生产,同理,要理解数字劳动,也需要先理解数字化的社会生产,因为劳动的发展与生产的发展是一致的。

进入21世纪,面对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变革引发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思路。分析表明,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认识是通过揭示资本剥削与劳动异化的加深而批判数字资本主义,强调数字技术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了其对生产、生活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积极意义。但他关注数字劳动者的权益,批判数字资本对劳动者剥削程度和隐蔽性的提高,主张消除数据和互联网的资本主义所有,实现数字共产主义,使互联网不受资本逻辑和私人利益的控制,这对我国发展数字经济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根本指向,规定了我国数字技术的社会主义应用,能够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数字生产力的制约,使数字技术及其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让信息化造福人民,提出加快构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国家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对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平台经济进行“积极扬弃”等措施使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存在数字技术与资本结合的空间。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字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支持和引导数字资本规范有序发展,防止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首先,要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我国数字经济还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和劳动组织建设缺位的问题,因此亟需从这三个方面出发,推进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其次,要建立健全数字资本的有效监管机制,政府要积极有为地参与数字资本监管,加深对数字资本特性的认识,防止数字资本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构建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中小型数字资本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注释:

① 丹·席勒.《数字资本主义》,杨立平译,南京: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16页。

② Trebor Scholz.digitaliabor:theinternetasplaygroundandfactory,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2013.

③ Ursula Huws.Laborintheglobaldigitaleconomy:thecybertariatcomesofage,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2014.

④ Lorenzo Pupillo, Eli Noam, Leonard Waverman.Digitizedlabor:Theimpactoftheinternetonemployment,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8.

⑤ 许纪霖.《帝国、都市与现代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9页。

⑥ 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2页。

⑦ Micheal Hardt,Antonio Negri.Multitude, New York: The Penguin Press, 2004, pp.108-109.

⑧ Tiziana Terranova.Freelabor:producingcultureforthedigital,Economy Social Text,2000(2), pp.33-58.

⑨ 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社交媒体中的数字产消劳动:基于资本主义时间范畴的研究》,顾佳园译,《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2年第4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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