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社会创新工作研究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四川成都市 610016)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化解社会尖锐矛盾的特殊战场。罪犯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是监狱治理的向后延伸,是现代监狱治理的重要组成,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命题。罪犯来自社会,也将回归社会,改造好一名罪犯,就挽救一个家庭、和谐一片社区、稳定一方百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面对促进刑释人员更好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现实需求,以临释罪犯为切入点,通过多维度剖析临释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状况,从中分析制约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社会的多元影响因素,并从社会治理、家庭接纳、监狱社会职能发挥等方面探寻促进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对策。

以四川监狱系统××名余刑为3~6个月的临释罪犯及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未超过2年的刑释人员为抽样调查对象,其中临释罪犯占57.4%,刑释人员占42.6%,运用问卷法、抽样调查等方法,以社会正常人群在知识结构、职业能力、人际交往、择业就业等方面通用能力为坐标参照,对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基本构成、再社会能力差异、回归诉求进行初步分析①。

(一)年龄状况

统计显示(见图1),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中,年龄在18~25岁的占11.8%,26~45岁的占65.8%,46岁及以上的占22.4%。年龄分布呈现两头少、中间多,以21~50岁的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居多。

图1: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年龄构成

(二)学历构成

从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学历构成数据分析看(见图2),初中和高中学历的占59.6%,这部分罪犯虽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知识,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知识更新迭代加快,原有知识结构难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亟须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扩充知识储备,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更好融入社会。

图2: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学历构成

(三)捕前职业状况

统计显示(见图3),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捕前职业状况为“农牧渔林”类及“无业”类的占81.8%,其中“农牧渔林”类占44.6%,“无业”类占37.2%。

图3: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捕前职业状况

(四)婚姻状况

统计显示(见图4),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中未婚的占46.21%,离异的占24.55%,已婚的占28.41%。已婚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中分居的占5.7%,丧偶的占0.83%。这表明,多数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的家庭不完整、不和谐,家庭对他们的亲和力、约束力不够,难以顺利融入社会。

图4: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婚姻状况

(五)就业竞争能力

调查显示(见图5),结合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就业意愿、就业技能、就业价值观等指标,按强中弱分级评价就业能力水平,中等以下水平的占87.1%,整体呈较弱特征。这表明,多数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对信息时代就业形势、就业环境认识不足,无具体就业规划,职业技能单一、科技含量低,刑满释放出狱后难以在高劳动价值职业中表现出就业竞争优势。

图5: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就业竞争能力

(六)社会交往能力

调查显示(见图6),从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人际关系、人际交往行为、环境适应、应对问题方式等方面综合评价社会交往能力,评定为弱等次的占70.9%,整体呈较弱特征。这表明,部分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由于较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形成一定监禁反应,带着在监狱服刑中形成的监禁人格重返社会后,引发回归后种种社会交往障碍。

图6: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社会交往能力

(七)社会诉求情况

问卷显示,有45.71%的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对重新回归社会感到迷茫,40.59%的无过硬谋生技能,42.35%的希望出狱前掌握一门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实用技能,58%的希望出狱后自主创业。对刑满释放已满2年的人员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见图7),稳定就业的占34.3%,实现自主创业的占7.5%,就业不稳定的占38.4%,无业的占19.8%。这表明,罪犯在服刑期间最关注的是回归社会后能否具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业就业谋生能力,但其刑满释放后的就业创业情况不容乐观,有58.2%的刑释人员没能较好解决回归后谋生问题。

图7:刑释人员走访情况

(八)重新犯罪情况

统计显示,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中曾经重新犯罪的占18.9%。这部分群体中(见图8),刑释后1年内重新犯罪率为32.18%;
1~2(含)年内,重新犯罪率为22.75%;
2~5(含)年内,重新犯罪率为24.27%;
5年以上重新犯罪率为20.97%。由此可见,刑释后2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时段。

图8: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

(九)家庭经济状况

依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采用的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为中等收入下限标准〔1〕,对照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0 378元的水平,中等收入下限为20 189元。对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家庭收入调查折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显示(见图9),犯罪前家庭人均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占77.69%,其中,32.87%的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
年收入2万元~5万元(含)的中等家庭占17.66%;
属于中等以上收入(5万元以上)的家庭占4.65%。这表明,大部分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捕前经济状况低于社会中等收入下限,在经济上处于较弱势群体。

图9: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

人是社会的人,人的需求和行为都要受到社会群体系统压力影响。刑释人员的社会融入,是将其由监狱人顺利改造成为合格社会公民,消除重新犯罪行为,使其重新链接起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认知、行为习惯,能够履行社会公民应当履行的社会角色,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刑释人员是特殊社会群体,其顺利融入社会涉及社会、家庭和监狱等诸多方面问题,是现代社会综合治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影响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社会治理方面原因

1.社会保障缺位

刑释人员社会保障主要参照2015年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司法〔2015〕8号)(以下简称《意见》)〔2〕。《意见》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不足,不能全面覆盖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难以有效整合相关部门形成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合力,致使刑释人员出狱初期在过渡性安置、创业就业、社会保险、心理疏导等方面面临诸多的社会融入困境,急需国家在顶层设计方面强化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从而助力刑释人员顺利渡过刑释初期危险期,巩固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社会偏见歧视

问卷显示,63%的社会公众对刑释人员普遍存在戒备心理,这表明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待刑释人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偏见,刑释人员标签效应明显。而且,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要求应聘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存在多年的前科报告制度要求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过往受罚情况,这使得刑释人员社会就业生活困难重重。刑释人员再社会化不仅是安置帮扶,更重要的是打破他们重返社会的资格藩篱,让每一个悔过自新的刑释人员都有机会获得应有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歧视。

3.狱地衔接不畅

调查表明,45.6%的刑释人员没有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
48.6%的刑释人员表示“安置帮教部门人员没有找过自己”②。按照前述《意见》要求,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三假”人员、无汇款无会见无通信“三无”人员,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患有精神疾病罪犯等重点帮教对象,需由监狱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有效落实监地对接,能使接收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了解重点管控刑释人员情况,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安置帮教监督、管控,降低该类群体危险。实践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衔接管控不到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评估工作所需信息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当前仅由监狱一家提供相关信息,尚未形成多部门一体化重新犯罪共享数据平台,致使监狱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在对重点管控人员信息衔接上还未实现精准对接。二是列管范围不全。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刑释人员为谋生外出打工,流动加速,人户分离的现象大量出现,中国现行以户籍地为主的传统安置帮教管理模式,致使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不能全面掌控该类人员信息,造成脱管漏管。三是过渡安置不到位。刑释人员刑满释放后2年内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关键时段,也是防止重新犯罪的黄金节点。由于刑释人员长期隔离于社会,社会适应能力弱化,短期内无法获得有效个人发展资源,加之安置帮教工作过渡性生活救济没有及时跟进,社会融入训练不足,致使他们容易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二)家庭支持方面原因

家庭是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精神支柱,是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情感支撑,对其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重塑有着重要影响。问卷调查显示,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对出监后“重新融入家庭,承担起应尽家庭义务”有信心的占68.2%;
“不知如何与家人相处”的占47.7%;
“担心家庭不理解不接纳”的占54.5%;
“对家庭不抱希望,妻子对自己态度冷漠,担心和过去一样经常发生争吵”的占22.46%③。这表明,一方面,临释罪犯和刑释人员渴望家庭谅解接纳。他们积极改造,认罪悔改意识强烈,对家庭心存愧疚感恩之心,对回归后家庭生活充满期待;
另一方面,刑释人员家庭支持亟待强化。少部分刑释人员与家人关系紧张,感受不到来自家庭的关爱,得不到来自家庭的回归支持,这使得他们对新生信心不足,可能再次迷失生活航向,从而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三)个体状况方面原因

1.融入社会发展困难

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下,包括刑释人员在内的部分群体由于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生存方式处于社会边缘地带,跟不上社会高速发展列车,难以融入城乡融合生活保障体系,由此引发的民生问题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2.回归谋生能力不足

数字技术发展直接引发就业替代,新就业模式通过数字经济赋能,以更加市场化、智能化、高效化方式来实现人与工作任务链接,实现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对就业人员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要求越来越高,这对就业困难人群冲击更为激烈。刑释人员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普遍偏低,社会隔离时间较长,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处于劣势,自主择业率和推荐就业率仅为51%,生活状况很不稳定。

3.脱离社会心理障碍

刑释人员长期远离正常社会群体,容易与有相同经历或具有不良习气的群体结伙,形成相互认同的亚文化圈子,不断扭曲自我认知,不能正确进行自我社会定位,从而在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与社会再次形成对立状态。

(三)监狱治理方面原因

押犯结构新变化、行刑发展新趋势、罪犯改造新矛盾,衍射出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靶向,刑罚价值追求、行刑手段也理应随之调整。面对刑释人员回归新形势,监狱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新时代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亟须相应调整监狱治理战略策略、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

1.行刑理念博弈

(1)监狱化与再社会化位阶博弈。价值决定功能,功能牵引价值。监禁刑的基本属性是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而其追求的目标却是罪犯复归社会,这就使监狱行刑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深刻矛盾,实质上就是监狱治理秩序与回归的价值位阶博弈,即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以及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之间的矛盾。在罪犯向社会人转变过程中,监狱是中转站,发挥着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的摆渡作用。牢牢把握监狱工作价值追求,始终立足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尤为重要。

(2)监禁人格与社会适应博弈。改造罪犯本质是从“去社会化”到“再社会化”过程。当前社会视角多聚焦于安全底线,监狱也将主要资源投放在强化罪犯行为惩戒约束方面。调查发现,大多数监狱均未设立出监监区,监狱出监教育方式局限于单一的课堂化学习,部分罪犯因长期监禁而产生不同程度的监禁反应,罪犯个体社会性缺陷难以消除,引发回归后的适应不良。心理表现为自卑、疑虑、神经过敏,行为表现为消极顺从、机械化等双重人格。

(3)重新犯罪与改造目标博弈。中国监狱脱逃案成为百万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安全可控程度居世界领先,然而,罪犯重新犯罪率虽远低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但全国重新犯罪率从20世纪90年代起逐步上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近年接近20%〔3〕;
四川省近年重新犯罪率为19%左右,居全国中游水平〔4〕。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改造期间,虽然表面上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但由于犯罪思想顽固、恶习较深、性格偏执、隐蔽性较强,刑满释放后,一旦条件具备,他们可能重新犯罪。

2.治理机制滞后

(1)回归法律缺失。中国目前尚无专门调整刑释人员回归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工作分散于公检法司各机关,衍生出权责不清、执行权分散、执行效率不高、于法无据等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位阶较低,外部协调乏力,条文内容过于宽泛,限制了回归工作治理资源拓展。

(2)行刑模式不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统计,1999至2020年,中国刑事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2020年严重暴力案件为21年来最低;
轻刑犯罪大幅攀升,从2000年的53%升至2020年的77%〔5〕,占绝大比例。以暴力伤害为代表的自然犯罪滋生的土壤空间逐渐压缩,以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为代表的法定轻缓刑事犯罪数量大幅上升。押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监狱行刑模式正从高压监管向教育矫治深刻转变。面对日益增加的轻缓刑事犯罪,当前监狱在融入社会化改造功能上准备不足,传统粗放的监狱行刑模式难以有效实现精准改造。

(3)激励机制失调。在刑罚执行变更均衡适用之间,减刑适用过宽,假释适用极低,减刑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而假释适用更有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调查显示,四川省重新犯罪罪犯中,有近57%的曾获减刑奖励,而假释罪犯重新犯罪率仅2%〔6〕,远低于全国重新犯罪率,刑事奖惩机制未充分发挥假释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积极作用。统计显示,近年中国平均假释率为1.74%,四川省2019年至2021年平均假释率为0.84%,不足全国的50%④。2022年推进案件实质化审理后,四川省假释率进一步降低,1至5月假释率仅为0.1%,同比降低0.09个百分点⑤。从假释率和减刑率对比可见,减刑率明显高于假释率,四川监狱抽样单位显示(见表1),减刑率与假释率比例最高达51∶1,最低12.3∶1,差距明显〔7〕。

表1:抽样7所监狱近5年平均假释率和减刑率对比

3.治理手段局限

数字化、信息化的社会治理结构正在重塑监狱工作,改变监狱治理环境、治理方式,监狱机关亟须积极应对,实现传统监狱向现代监狱转型。

(1)回归社会化要求与监狱封闭式改造之间冲突。现代监狱罪犯改造工作要有开放视野,立足于“为社会改造人、改造社会需要的人”目标,广泛链接社会资源,需要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罪犯家庭、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需要法律政策、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方面社会专业力量系统化参与。当前与罪犯改造相关社会帮扶力量处在零散自发状态,涉及领域不广、地域较窄,机制化、体系化社会帮扶尚未形成,不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合格守法公民,不利于刑释人员更好融入社会。

(2)监狱传统粗放教育内容与现代社会生活生产方式脱节。问卷调查显示,在问及“目前你所得到的出监教育内容是否适合自己?”40.6%的临释罪犯认为“不太适合自己”,8.6%的认为“不适合自己”。临释罪犯关注的教育内容主要是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心理健康辅导、人际关系处理和现代生活常识等方面,当前监狱出监教育内容设置较为单一,临释人员想要掌握的技术或社会信息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管用实用的新时代教育改造罪犯的技能培训课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能适应罪犯刑满出狱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监狱普适性教育与针对性教育融合不够。目前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培训教育,多是集中进行的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励志感恩等常规性、普适性教育,针对信息社会以及罪犯个体需求的社会通识性教育、个性化技能培训较少,致使罪犯改造个体差异和改造需求往往被忽视,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犯因性问题未能彻底根除,不利于刑释人员重返社会。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刑释人员社会融入是一项涉及政府、社会和监狱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局,以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为依托,探索建立以教育培训、社会接纳、社会适应为核心内容的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的社会治理体系,建构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构建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社会治理政策

人是社会制度的存在体,刑释人员的回归融入有着深刻的社会治理制度动因。法治是政府影响公民行为选择的重要方式,只有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完善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的社会治理政策,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刑释人员社会融入实效。

1.构建弱势群体综合保障体系

“社会政策托底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确保安置分流有序、社会和谐稳定”〔8〕。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1)发挥政策托底功能。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转型中弱势群体问题,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对竞争失利陷入困难、失业和贫困的刑释人员给予基本社会救助,建立健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涵盖刑释人员的社保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社会风险。

(2)形成专业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刑释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3)防止贫困代际传递。对长期贫困、深度贫困刑释人员等弱势群体,除给予物质帮助和就业扶持外,加强对其子女教育帮扶,增强其子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能力,帮助其家庭长期稳定生活。

2.改善刑释人员生存环境

实现和维护刑释人员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更好融入社会,是防范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

(1)构建城乡整合的就业保护环境。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刑释人员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服务。

(2)构建健康文明的社区保护环境。社区环境已成为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的重要空间,社区环境对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作用日趋显著。建立社区教育活动协会,开展文化培训、法治讲座等有益活动,铲除刑释人员亚文化滋生不良土壤,使社区成为刑释人员增长知识、陶冶情操的重要精神阵地。

(3)构建合法维权的法治保护环境。发挥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刑释人员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二)建构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的社会治理格局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矛盾变化的深刻缩影。社会环境对监狱工作系统性支持有多强,监狱发挥对罪犯社会关系修复和促进社会融入的功能就有多大。

1.实施困难人群创业就业工程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加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创业就业工程,努力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1)搭建供需平台,开展就业服务。加大对社会公益培训机构投入,为无业可就刑释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鉴定。对已掌握一定技术、有创业意愿的刑释人员,及时对接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岗位;
对通过市场渠道无法实现就业的,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配套支持政策,提供就业保障。加大对刑释人员创业就业帮扶,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促进刑释人员重新创业就业;
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
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资金,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广开就业门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刑释人员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9〕。

(3)建立过渡安置基地,促进再就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探索构建回归社会过渡性救济制度,通过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提供临时性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设置安置帮教专项基金等办法,缓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经济压力;
对有吸毒史、HIV等身体疾病患者,采取全覆盖、基本全免费治疗措施,解决他们服药难、家庭脱困难、社会接纳难等问题。

2.打造理性平和回归氛围

刑释人员弱势性、风险性和边缘性的社会特性,决定了改善刑释人员生存状况,必须要优化回归社会保护氛围。

(1)营造包容接纳的社会氛围。刑释人员独特的心理结构特质需要全社会维护刑释人员人格尊严,从社会舆论上给予包容接纳,使他们感受家庭、社会和国家温暖,重新开始新生活。

(2)加大教育改造成果宣传。有效利用新媒体宣传监狱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成效,宣传刑释人员在监狱学会谋生技能后勤劳致富典型事例,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社会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逐步消除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3)深化社会心理服务建设。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的智慧监测平台,特别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范和性格偏执等重点刑释人员,及时进行一对一疏导治疗。

3.构建共建共治综合防控体系

构建网络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1)构建狱地协作一体化管控平台。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监狱等部门,共同研发刑释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管理部门对刑释人员信息的全面掌控和全程跟踪,智能化评估预测预警,确保有重新犯罪危险的刑释人员全部纳入安置帮教管理范围。

(2)构建纵横互联安置帮教管理网络。建立刑释人员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安置帮教管理体系,刑释人员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共享刑释人员的数据信息,居住地安置帮教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刑释人员的就业生活状况变动信息,户籍地安置帮教管理机构迅速跟进、联动管控。

(3)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全方位帮扶体系。不断延伸拓展教育、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和医疗等部门在社会帮教工作的职责,形成“狱地共建、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发展共促”社会帮教大格局。深化刑释人员跟踪回访常态化机制,了解刑释人员回归后家庭生活、就业、守法等方面情况,协调地方政府,帮助刑释人员解决具体困难,促进其安心生活、稳定工作;
探索建立亲情帮教协会,不断强化家庭支持系统情感纽带作用,主动为刑释人员解决好婚恋、成家问题,控制和约束刑释人员不良恶习,引导刑释人员自立自强自爱,培养良好生活方式,促进顺利融入社会。

(三)建构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的监狱治理模式

监狱是罪犯再社会化的锻造炉,是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加油站。监狱机关应当以重新融入社会、社会适应为轴点,从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功能、治理手段等方面入手,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新型现代文明监狱改造治理模式。

1.推动治理机制完善,实现依法标准施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强化监狱内部管理,提升监狱治理能力,促进司法执法理念转变。

(1)出台专门保护法律。将刑释人员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以立法形式将刑释人员社会融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确已改造好的两年内无重新犯罪的可以消灭前科,切实保障刑释人员合法权益。修改《监狱法》,设立回归专章,具体规定社会安置帮教、安置帮教衔接协调等内容。

(2)优化刑罚执行模式。面对当前刑罚处罚范围由宽到窄、处罚程度由重到轻的轻缓化发展趋势,构建“假释为主、减刑为辅”刑事奖励机制,提升非监禁刑适用率,完善从监狱改造到社区矫正一体化刑罚执行流程,建立开放式出监教育培训基地,构建由监禁刑过渡至非监禁刑的行刑阶梯,使刑释人员、家庭和社会都有过渡期和适应期,促使刑释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3)拓宽劳动报酬功能。监狱行刑目标并不是向社会回送贫困者,而是在惩罚改造基础上,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让他们能够更好融入社会。着眼于罪犯出狱后社会生存需要,建立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启动基金,每年参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罪犯在监狱所获劳动报酬,并按一定比例用于缴纳社保、罚金、赔付受害人、补贴家庭生活、就业创业基金,为刑释人员出狱后生存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2.深化治理方式革新,提质监狱治理效能

准确把握新时代刑释人员社会融入诉求,以建构教育(技术)培训模式为核心,不断增强主动改造内生动力,提升社会适应能力。

(1)探索教育技能培训社会化模式。借鉴四川监狱经验,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地方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纳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群体,依托社会教育资源力量,建设狱内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精准对接罪犯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通过“线上+线下+教育”方式加大数字技能培训,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岗位信息发布,全方位搭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介”一体化职业技能培训链条式服务,有效培养罪犯就业能力、劳动观念、契约精神,确保监狱教育培训适销对路,促进罪犯认知能力和回归就业谋生能力双提升,不断向社会输送放心用、直接用的劳动者队伍,全力铺就罪犯新生路。

(2)构建需求导向式教育模式。牢固树立“入监是罪犯回归社会的起点”观念,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犯罪成因、危险程度、心理特征、家庭状况、回归诉求等指标,结合罪犯现实改造,围绕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效果评估构建回归教育需求体系,制定差异化订单式矫治方案,运用现代矫治技术,推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并根据罪犯改造过程变化适时修正,做到针对性改造、需求性教育。

(3)深化恢复性教育模式。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罪犯改造全过程,针对罪犯改造状况和实际需求,建立罪犯、被害人和社会三方常态化沟通机制,引导罪犯通过各种合法可行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和财产刑,形成悔罪、谅解和包容的改造氛围,重建社会支持体系,促进刑释人员更好融入社会。

3.拓展监狱治理功能,凸显专业精准治理

完善监狱功能布局,提升现代监狱治理与监管改造现实需求匹配,全力推动监狱由粗放管理、形态单一到职能专一、分类科学的监狱治理模式转型,实现从惩戒功能到矫治功能的深刻变革。

(1)优化监狱布局,彰显整体功能。围绕提升回归质量,按照不同押犯群体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构建高中低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深化宽严相济的梯度管理模式,形成罪犯评估基础上的“戒备分级、轻重分离、关押分类、动态管理”分类分押模式。

(2)优化监区功能,实现分类矫治。按改造功能配置监区资源,重构监区功能形态和组织形态,形成功能齐备、规模适度的罪犯改造管区布局,实现差别化处遇管理、渐进式社会融入。出监监区主要依据罪犯个性特点和改造需求,实施订单式小班化教育,通过开展紧贴社会生活和谋生就业的模拟实训项目,提前体验适应社会生活,增强罪犯“社会认知、谋生就业、回归适应”三项能力,使出监监区成为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过渡平台。

(3)优化机构设置,提升刑罚效力。按“专业分工、分类设置、相互支撑”发展方向,凸显改造职能,精简管理层级,配置教育指导、评估矫治、项目矫治、回归指导等专业机构,形成职能科学、保障有力、扁平高效的罪犯改造构架,为罪犯改造工作提供专业机构保障。

4.打造现代智慧监狱,重构监狱治理模式

充分发挥综合评估在刑释人员社会融入工作中的引擎动力,推动回归工作从经验思维向数据思维转变,促进科学技术与回归工作深度融合,实现监狱治理体系架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的智能化再造。

(1)建设回归改造大数据库。依托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动态夯实从入监到出监的个人改造信息、技能培训情况、回归适应能力和社会危险性等改造数据资源汇聚分类基础工程,制定数据标准,设计数据结构,打通融合渠道,推进联通共享的大数据库建设,形成上下覆盖、统筹利用的回归改造数据服务体系。

(2)建设回归改造评估系统。运用数学模型、可视化分析等技术,构建具有智能决策、精准矫治、风控管理功能的回归工作综合评估系统,推动监狱业务和治理数据融合,多维度全方位分析评估改造状况,为回归改造工作“画像”,提供个性化、数字化、精准化社会融入方案,提高刑释人员回归工作科技含量。

(3)建设回归改造实训平台。依据改造资源大数据,构建智能回归场景平台,与远程视频帮教、公共政策信息查询、在线学习、就业培训、模拟实训、智慧教室、社会救助、心理辅导等业务有机融合,从源头上提升刑释人员回归质量,延伸更为广阔的社会融入空间,实现用科学方法、科学手段、科学方式提升刑释人员回归质量。

注释:

①②③④⑤数据来源:课题组调查统计结果,含文中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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