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殡葬改革新模式初探——基于江西省S县调查的研究

王 伟

(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四川 广元 628000)

殡葬改革是国家为将简葬节葬等理念落实到基层而开展的社会变革,其一般包括“逐步推行火葬,取代土葬;
简化丧葬,祭祀仪式”等内容,以及“节约自然、社会资源;
破除丧葬陋习、封建迷信,实现移风易俗;
推行更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目的。

早在1956年,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便已意识到开展殡葬改革的必要性,并在一次党中央的工作会议上发出实行火葬的倡议: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葬费用,也无碍于对死者的纪念[1]。会上便有百余名高级干部在《倡议书》上签名,会后更有许多未能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纷纷响应,自愿死后火化遗体。自此,在高层以身示范的带动下,殡葬改革在中国拉开序幕。

长久以来,这场始于政府高层的改革,多依仗行政力量得以推行。这一方面是因为,当丧葬行为演化成群体性、社会性的风俗习惯时,它就具备了稳定性、承继性、民众性等特点。并且,这种社会风俗及其背后的伦理支撑还会被社会制度和礼仪规范所强化,最终熔铸在人们的意识层面[2]。中国人的丧葬风俗多样,但其核心伦理支撑是儒家慎终追远的孝道观,它要求人们“哀死思亲,厚葬久丧”、“事死如生,事亡如存”。这些观念历经数个朝代强化,已然成为社会共识,以至于个体在没有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若不遵从传统葬俗行事,轻易改变处理先辈遗体的方式,很容易被社会指责为不孝。这也使得殡葬改革不可能完全依靠民众自发完成,政府必然介入其中。另一方面,中国在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是无所不包的,换言之,带有全能主义的传统。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虽然逐步采纳“治理而非管理”、“服务而不是掌舵”等学术理念,开始简政放权。但是,中国的集权体制没有变,其配套的压力型体制也没有削弱,甚至还加强了。这主要表现为压力由“点状式”到“笼罩型”的转变和由“层级间传导”到“跨级传导”的转变[3]。过去基层面临的压力集中在收税和计划生育上,其他任务是软指标,而现在所有任务都可能变成硬指标。过去下级压力来自直属上级,两级之间便于沟通、减压。如今的压力传导链条增加了“跨级督查”这一形式,中央可以直接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却极少存在彼此的沟通和减压。这一切的结果,是上级政府更容易通过行政科层组织将各种政策、改革以行政任务的方式下发,依靠官员任免权和否决权向下施压,督促下级完成任务,从而造成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对行政主导模式的路径依赖。

S 县位于江西省西北部,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全面推行火葬政策,其改革过程也毫无例外地遵循着行政主导模式。然而,笔者调研发现,S 县行政主导模式下的殡葬改革存在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脱节、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困、社会公正秩序受损等问题,难以真正有效地实现党和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目的。

(一)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脱节

在2018年的殡葬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上,江西省委书记、省长刘奇指出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他强调这场殡葬改革攻坚战要切实提高遗体火化率、深入开展殡葬陋习治理、建立治理长效机制、加快补齐殡葬设施短板、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4]。

笔者在S 县X 村、Y 村的调查结果显示,两村的遗体火化率较火葬政策实施前确实提高了约40 个百分点。其原因有三:一是县政府要求领取国家工资的人员去世后必须火化;
二是县政府采取鼓励火化的奖励措施,对于愿意火化尸体的家庭免除一切火化费用并补偿三千元;
三是村干部迫于上级压力日夜蹲守于行将就木的老者房外,一旦人过世,立马实行火化。这些原因,尤其是第三点,确实在短时间内提高了遗体火化率,但它并不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随着民生工作重心的转移,县、乡、村各级对殡葬改革的关注逐渐弱化,村干部没有精力也没有动力继续当“守尸人”。于是,两村火化率又降了下来。

提高火化率似乎花去了村干部全部的精力,两村在刘奇同志强调的破除殡葬陋习、补齐殡葬设施短板等方面几乎没有进展。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全县抓殡葬改革风头正紧,偷偷土葬的家庭不敢办葬礼。可等到风头过了,这些家庭又都在2020年夏季补办了葬礼,水陆道场、白事宴席、清明祭祖、中元封包,所有的传统仪式和费用一点没少,殡葬改革本该达成的简葬、节葬目标无从谈起。至于殡葬设施和服务,一方面全县只有县城有殡仪馆,得将遗体拉至县城再火化,不甚方便;
另一方面,S 县在2019年3月就开始在全县推进火葬,但直至2021年秋季,X 村、Y 村的公墓才修建完成,而且使用率极低。未入公墓的骨灰,有的由殡仪馆代存,有的由亲属带回家中保存或偷偷加棺土葬。最荒谬的是,有一户既不愿自己保存骨灰也不愿暂存在殡仪馆,村委会遂将骨灰存放至当地烈士陵园。

概括而言,S 县的殡葬改革只能说基本做到了火化,但完全称不上火葬。火化之后的配套服务、措施政府及当地村委会重视不足,改革实际效果与目标相去甚远。

(二)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困

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困境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源自周雪光所谓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因为其导致了对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并存与交替使用的依赖[5]。更具体地讲,政府在从上至下地贯彻某些合理的法律或政策时,会面临决策层、执行层、基层之间的责任、能力与信息不对称和基层社会认同的难题,政府如果完全依赖于正式权力或正式规则来贯彻这些法律、政策,就会导致治理目标难以有效实现;
如果使用非正式力量或非正式规则,则会导致合法性危机[6]。

复盘S 县的殡葬改革过程,在X 村、Y 村的十四例火化个案中,仅有一例受到了政府鼓励火化的措施影响。村干部为完成上级要求的火化率指标,只能采取蹲守于风烛残年之人房外的非常规做法,靠非正式的规则方式来完成政策目标。但这种方式只在短期内有效,而且极易引起民众的反感。所幸S 县是多宗族型村庄,村落内部是个熟人社会,村民多多少少会体谅村干部的难处,虽有怨言,也还是会配合工作。但在2019年夏季,A 镇镇长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指标,采用强制手段推行火葬,在公开场合给老百姓施压。这些做法极大地激起了民众的反抗情绪,部分民众自发前往镇政府抗议、讨要说法,并与政府工作人员起了矛盾冲突。“A 镇事件”的爆发,终于警醒了县政府,全县殡葬改革暂缓,县政府重新拟定殡葬改革推进方案。

S 县殡葬改革由急入缓,再次验证了周雪光提出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实际上,这也是指标式治理的困境所在。上级政府为了政策规定便于执行,会将规定量化量化成行政指标,但在“一刀切”的标准下,执行人员往往会忽视人文关怀,执行过程中正式规则力量与非正式规则力量混用,且缺乏弹性,最终,既损害政府权威,又使得基层治理行为失效。

(三)社会公正秩序受损

保障公平、守护正义,既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现代政府的神圣职责。作为社会主义道路的践行者,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以实现社会公正为己任,强调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过程的公正取向,并通过反腐、扶贫、限制公权力等方式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可在S 县殡葬改革的过程中,政府的某些行为却损害了社会公正秩序。比如发生于2020年2月的“特许土葬事件”。事件的大致经过如下:B 镇政府雇佣的一辆垃圾车在工作时与画桥村村民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李某家属要求镇政府赔偿一百二十万,政府无力赔偿,便以允许李某土葬为条件,从而减少赔偿金额;
李某土葬时,同村刚好有两位老人去世,遗体被村委会拉去火化。针对此事,村民纷纷认为不公,长辈遗体被火化的两家更是要去镇政府讨要说法。

在分析此案例时,有研究者认为B 镇政府的行为是在变通执法,其行为可以用自由裁量权来解释。但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换言之,自由裁量权也是要讲公正的,而在此案例中,B 镇政府是在用一种特许的方式谋取私利,虽然S 县当时暂无非常清晰的殡葬改革规定,很难说镇政府的行为不在规定允许范围内,但这一行为确实在事实上违背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认知,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既不利于改革的推进,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S 县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案。崔家田、孙高杰、辛广等人在全国其他地区的调查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而且这些问题、现象的产生都直接指向“行政主导模式”。有道是,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既然模式存有缺陷,就应当进行改革。基于调研结果,笔者建议创建由“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配合”三者协同共治的全新殡葬改革模式(以下简称“社区主导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社区主导模式

(一)社区主导模式

所谓社区主导模式,即在紧扣移风易俗(简葬、破除封建迷信)、节约资源(经济资源、土地资源)、健康生活等殡葬改革目标的前提下,由社区依据自身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集体土地存量情况,灵活选择冰葬、火葬、生态葬(如树葬)、水焚葬等殡葬方式,自行组织开展殡葬改革。政府负责引导社区民众在思想上接受殡葬改革,同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场作为社区的合作者,为民众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以及提供殡葬行业的管理经验和人才资源。

(二)为何由社区主导

以社区为主导是由我国社会现状和文化传统决定的。除了行政主导模式,可供我国借鉴的殡葬改革模式还有美国的市场模式和瑞典的教会模式[7]。市场模式以企业为殡葬管理的主导者,任其将殡仪馆服务市场化和公墓运作商业化。但笔者认为我国不适合采用市场模式。一方面,我国殡葬服务市场目前并不完善,除了殡仪馆等硬件设施没有普及到乡镇外,软件设施的建设也未跟上。比如,现阶段殡葬行业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相当部分的殡葬职工缺乏职业意识、专业知识,不懂服务礼仪,办事态度生硬,服务不够人性化[8]。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殡葬市场进入门槛低、行业开放风险小、服务范围固定,进而容易出现地区性的服务垄断,加上民间畸形丧葬消费等因素的影响[9],容易诱发“天价公墓”“骨灰盒攀比”等市场乱象。

同样,我国也缺乏采取教会模式的基础。首先,儒教、佛教、道教对中国人民的影响更多集中于文化层面,它们未曾像基督教一样,让民众以教会为核心凝聚为一个共同体。其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民间宗教并没有自留地可用做公墓。最后,民间葬礼虽需要和尚、道士做水陆道场,但传统宗教仅参与殡葬仪式,并不负责死亡登记、公墓运作等现代殡葬管理过程;
中国的基督教也是如此,它虽在江西省余干县等地形成较大规模,但其活动依旧限于传教、做礼拜等宗教活动,并不参与社会管理。

然而,我国虽不宜直接采用教会模式,却有着可以替代教会的主体——村落。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村落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础,人们依据血缘、地缘关系在一村范围内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共享文化习俗、规则秩序。而且自封建时代起,村落就有自我管理的传统,当前中国推行权力下放,也强调村民自治。最关键的一点,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村集体可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土地使用,相较于市场化和宗教化的殡葬模式,社区主导模式可以减少与居民的沟通成本。照此看来,中国的村落跟西方的教会一样有着凝聚力、管理能力和土地资源,甚至会更加出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用村落代替教会创建新的殡葬模式。但是,一方面村落本身包含村民组(自然村)和行政村,边界相对模糊,相比之下,社区是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末端,构建农村社区也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
另一方面,社区承载的“半熟人社会”内核比村落承载的“熟人社会”内核更契合中国现实[10],所以笔者主张创建由社区而非村落主导的殡葬模式。

(三)社区主导模式的优势

1.规则嵌套,发挥社区主体性

在《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中,李培林用“规则嵌套”解释了为何在羊城村残缺产权比完整产权更有效率。他提到“在村落中,再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如果无法与其嵌入的社会体制相契合,也会使这种体制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变成无效率的[11]。”实际上,不光是经济规则,其他计划嵌入到村落并发挥影响的规则,也必须满足契合村落社会体制这一重要基础。村落(社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共同体,数千年来,其都依照一套以人情关系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在运作。虽然在现代化过程中,基层政治趋于民主化,经济趋于市场化,但这套核心规则一直存在,人们始终受其影响。这也是为何学界认为中国是“情-理-法”社会,也能解释为何我国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频频受困,因为现代的国家体系本来就是在“情-理-法”的社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运作强调规则、秩序、效率而非人情。所以,当政府将殡葬改革推行至社区时,容易出现因规则不契合而导致的效益低下。上级逼得紧,社区干部为完成目标,就会以政府合法性受损、高精力投入低成果产出为代价,综合运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力量,强制推行火化;
上级管得松,社区干部又遵循社区自身的规则,在人情关系内对土葬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创建社区主导模式,可以弱化规则嵌套的要求,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实际就是主要以社区自身的规则来行事,减少行政干预,将自治权交还社区,最大限度地激发社区主体性。这并非无稽之谈,湖南攸县长茹村的殡葬改革成果就充分证明了发挥社区主体性的作用。在克里斯玛型人物刘富喜的带领下,世居于攸县新市镇福寿万村长茹、新塘组的村民自主订立了“两改两建四即四不”的改革纲领,拟定《殡葬改革议定书》,修建永安堂,完成了土葬墓葬向火葬堂安的转变[12]。由此可以看出,激发社区主体性,让社区自发推动殡葬改革确实行之有效。

2.因地制宜,确保殡葬效果真实性

从政策的设计来看,我国火葬政策是面向人多地少的平原地区,其初衷在于改变传统的土葬习俗,减少坟地对耕地的占用,保障耕地面积。对于山区来讲,耕地本身就是极为宝贵的资源,人们不会将遗体葬入耕地,广袤的山地是埋葬老人的天然场所。或许有人会主张,推行火葬有助于治理农村乱葬现象。但S 县的殡葬改革实况显示,政府依旧允许民众将逝者遗体火化后,葬入除耕地外的自有土地,只是限制了坟冢规模。换句话说,“一刀切”标准下强制推行的火化政策在山区不仅缺少保护耕地的现实理由,而且很可能无法实现火葬的附加优势。此外,位于我国中西部山区的村落,多是贺雪峰所讲的“宗族性的团结型村庄[13]”,它具有强大的宗族势力,家族观念浓厚,重视殡葬价值,有动力阻碍政府强制推行违反传统的政策方案。

但是,社区主导模式让民众从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变成主动施政者,可以将宗族势力由阻力变成助力。在葬礼方面,社区主导模式并不强调单一的火葬模式,位于山区的社区完全可以选择树葬。“死一个人,栽一棵树”,树下一块小型大理石铭牌镌刻逝者的生卒岁月、树名和树葬时间;
根据死者个人生前的喜好,选择不同的树种或不同的花草来代替坟墓[14]。这既可以部分保留土葬传统,降低人们的抵触感,还可以治理乱葬,美化社区,甚至将“墓地”变成景区,真正实现殡葬改革节约资源、移风易俗的目的。

死亡是人类生命的最后一站,殡葬则是连接生者和亡灵的桥梁。在世之人处理先辈遗体的仪式,以及相关的祭祀活动,蕴含着人类对死亡的观感、对人性亲情的思考、对群体价值的传承,并最终回答着个体该如何安身立命并追求超越性意义的根本问题[15]。诚然,传统土葬习俗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适配。节省土地和环保更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应有之义,理应认真对待,但不能因此而损害丧礼的本来意义。一切殡葬方式都必须服务于最根本的原则——以丧礼来安顿人们的精神生活。换言之,改革的牵头人和执行者要谨防目标与手段的错位。

政府开展殡葬改革的初衷是便民利民,但事实证明,政府依靠行政主导模式开展殡葬改革并不总能很好地达成节约资源、移风易俗、推行更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目标。在此情形下,笔者提出的社区主导模式不失为一种改进方案。相对行政主导模式而言,社区主导模式更能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选取殡葬方式,激发社区主体性,进而达成改革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社区主导模式还只是一个粗浅的理论模型,在这一模型内,如何确保社区、政府、市场三者间规则运作的流畅、稳定、有效,如何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避免政府引导再度转变为政府主导,如何完善市场配套机制,如何规避殡葬服务过程中金钱绑架人性的可能,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来给出答案。

注释:

①厚葬久丧:在丧葬问题上孔子力主薄葬,主张崇尚精神性的悼念,但战国时期,尤其是孟子厚葬其母后,儒家的倡导丧葬观呈现出由重精神到重物质、由俭到奢、由简到繁的趋向。

②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中庸》记载“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备矣。”《荀子·礼论》记载“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

③中元封包:中元鬼节之前,修水人会用白纸包住黄纸,封成长方体状的纸包,用于中元节时当做纸钱烧给先祖,纸包上会注明是哪位晚辈烧给哪位祖辈的。另外,亲友之间如有长辈是上一中元节至此次中元节间过世,彼此也会互赠纸包,并附上10-100 元的红包,当作压包礼钱。

④两改两建四即四不:即改土葬为火葬,改墓葬为室安;
主建骨灰盒安放室,附建悼念辅助用房;
逝者遗体当即火化,骨灰当即安放,村民当即悼念,遗嘱当即答谢;
不用棺木、不占坟地、不立墓碑、不搞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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