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8篇(全文完整)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1.监事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其股东较多,彼此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状况如何,股东虽然有权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事会管理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监事会管理制度8篇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1

1.监事会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其股东较多,彼此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状况如何,股东虽然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的效果是有限的,并且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专业性的,无法对公司所有经常发生的、复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权。

公司监事会属于集体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具体由多少监事组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在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时,至少应当规定为3人或者在3人以上,否则即是违法。

2.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包括两部分监事:一部分是股东代表,而另一部分为职工代表。新修改的公司法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作出的最低比例的限制。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二、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审核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公司经营行为;

(二)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五)当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六)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九)当董事自己或董事关系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十)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

四、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3

第一条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超过九人,且为单数。

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监事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

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九条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十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的,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20XX年11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4

一、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XXY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银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监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由本行监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的实施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审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方案和报告,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监事会各专门委员2会人选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五)拟定监事的考核办法,组织对监事的业绩考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告知或提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行使履职尽职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接受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必要时,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承担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浮市云安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云浮市云安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云安区政府出资的或其授权区属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出资人依法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进行评价。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出资人同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经出资人同意,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运作的规范情况;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含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通过与年报审计等咨询机构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拟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监事人选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监事会成员传达有关精神。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八)完成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除履行上述监事职责外,监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确保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成出资人、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监督形式

第十二条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公司财务、查阅业务资料、参加重要会议、调查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对公司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具体事项,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监事会提供监督所必需的各类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应向监事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业务资料,并向监事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材料。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分为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公司年度(半年度)董事会或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要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讨论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总结、监督评价报告等。

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二)监事会日常会议:监事会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和开展日常工作的会议。

(三)监事会专题会议: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有关专题事项或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如有表决事项的,应附相关材料。监事如有议案需要在监事会会议上提出讨论的,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与会监事能真实、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但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与会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与会监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会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成员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的重要载体,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四类。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出资人。

(一)工作报告:指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监督评价报告: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年度履职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项检查报告:指监事会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情况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指监事会认为应当让出资人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出资人专项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监事会报告主送出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专报是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向出资人直接报送的公司重大、紧急、突发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出资人知晓的情况。

(四)公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专报以及时性为原则,实行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事报告是指在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监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个人名义对某些重大事项或意见建议向出资人报告。

第七章监事会评价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的评价由出资人组织实施,职工监事的评价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必须严格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一)必须对监督检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必须对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监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十七条任期届满,监事会应对其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监事应对其本人本届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期总结报告。出资人对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监事进行任期考核,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推荐。职工监事的任期考核和任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监事会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单独核算。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应报出资人备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其中《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云安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其他有关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7

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监事会(办事处)日常工作制度

1.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办事处是自治区国资委的内部管理单位,办事处成员包括组成同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工勤人员。

2.监事会(办事处)的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负责办事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监事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办事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对办事处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监事暂时负责。

5.监事会(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记录和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作出考核评价。

6.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监事的条件,提出办事处成员的调整和任免建议。

7.监事会(办事处)实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对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委主管领导和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同志报告。

8.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应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办事处成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

9.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监事会主席参加非监事会工作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或因非监事会工作需单独离开工作地外出时,应事先向委主管领导请假。活动结束后,应向委主管领导销假:办事处成员离岗三天以内的,须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监事会工作处备案。

10.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将保持联系的方式告知监事会工作处或办事处在岗的同志。假期结束因故不能回岗的,提前报告并在假后补办手续。

11.擅自离岗而耽误工作的,以违反纪律处理,由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监事会工作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处理。

12.监事会(办事处)要建立全员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能掌握和应用从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的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或研讨。

13.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积极参加委组织的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

14.监事会(办事处)工作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办事处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确实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15.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信访制度以及确保监事会有效工作的各项规定。

16.未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和授权,监事会(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发表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谈话、答记者问和文章,不得公开撰写、发表与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以及与《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相悖的谈话或文章。

17.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各级职干部向组织报告事项的制度和规定。

18.监事会(办事处)应配合监事会工作处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席会议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主持召开,各监事会主席参加。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专职监事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监事会主席扩大会议。

2.监事会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监事会主席提出,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并提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4.监事会主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讲话、会议精神;

(2)交流沟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进度情况;

(3)研究总结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研究提出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5)交流沟通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6)研究监事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7)其他需由监事会主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5.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参会人员。

6.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落实会议意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全体监事参加,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均有表决权。监事会监事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监事会成员。

2.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主席提议;

(2)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主席同意;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授权或要求召开。

3.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审核、修订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审定监事会对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3)监事会主席认为并提议需要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事项。

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6.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表决权。

7.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下同)一般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8.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可经与会监事协商讨论通过,也可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1)审定以监事会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正式请示和报告;

(2)提出对重大专项检查事项、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结论,以及对案件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提出对被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4)监事会主席提议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5)研究、部署和办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9.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

11.监事会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备案。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对会议决定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12.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13.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交由监事会工作处集中保管。

14.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必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会议的其他内容保密,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三、工作联络制度

1.监事会联络工作主要是指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监事会需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处)及自治区国资委内部有关处室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内联络),以及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外联络)。

2.监事会应与监事会工作处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

(1)一般情况下,监事会每月向监事会工作处书面通报一次情况,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书面报告。

(2)监事会人员离开工作地前两天,应将离开及离开后的安排报告监事会工作处。

3.监事会与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处室的对内联络事项,可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但涉及组织、纪检部门需监事会配合进行的工作,如对被监督企业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案件核查和纪律检查等,须经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对工作结果需正式办文函复时,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共同办理。

4.监事会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归口办理。

5.监事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其负责人的情况时,须先经监事会工作处核准和安排。监事会向调查单位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须经监事会工作处核证,并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意。

6.监事会在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期间,需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应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络。

7.监事会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需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时,由监事会商监事会工作处提出联合工作组组建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落实,并与监事会一起办理组建联合工作组的事宜。联合工作组组建后,由监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办理。

8.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在基本核清事实后,由监事会向监事会工作处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告移交相应的纪检、司法部门。移交后的后续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办理。

(1)涉及企业领导人违纪问题,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或自治区纪委。

(2)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按法律的规定移交自治区检察院或地方检察机关。

(3)涉及企业人员经济诈骗等公安部门受理范围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9.监事会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1)监事会工作与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没有工作关系时,不向地方党政机关通报或请示监事会的工作。

(2)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负责人或单位的问题时,不直接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材料,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程序办理。

10.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监事会不得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自行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参与和介入监事会的工作。

11.监事会要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监事会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本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篇8

1、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5、监事会是通过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被选举,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监事任职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历届监事可以再次被选举,并且在选举后可以再次任职。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涉及具体的监管内容、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其次,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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