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法院驳回人工智能专利发明人资格

陈彦旭 孙伯龙

尽管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否定AI能成为“发明人”的观点,但未来的一段时间内,AI是否应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必然会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虚拟设计:在黑板上解方程的女机器人 (图/视觉中国)

2023年3月17日,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认定由人工智能DABUS生成的两件新技术因发明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予授权。事实上,从2019年开始,计算机科学家史蒂芬·泰勒博士就DABUS生成的新技术陆续向全球十余个国家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该案给以自然人为发明主体的专利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西兰DABUS案情始末

DABUS全称是“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装置”,这是由美国想象力引擎公司创始人泰勒博士设计的、一个由相互连接和交互的“神经网络”组成的人工智能系统,其具有人工的神经网络系统,能够模仿人脑的运作,将简单的概念自主组合为复杂的概念,并表达这些概念的预期结果。目前,该人工智能系统“发明”了两项新技术:一种是可调节的塑料食品容器,一种是应急闪烁警示灯。泰勒博士声称自己没有参与发明过程,也几乎不懂任何有关的设计知识,因此坚定地认为DABUS具有非凡的创造力,所以应当作为这两项新技术的“发明人”。2021年5月,泰勒博士就上述食品容器发明以DABUS作为发明人,自己作为专利权人,向新西兰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不过,新西兰专利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只有人类才能成为发明者。泰勒博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新西兰高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泰勒博士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帕尔默的论证理由是:虽然新西兰《专利法》第5条和第9条中,对于“发明人”的定义是指发明的“实际设计人”,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但是参照《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规定,发明专利只能授予三类人,其中包括发明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基于对同一法律的体系性解释,对发明人应当作出与专利权人相同解释——必须是人类。因而,DABUS系统不符合新西兰《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的条件。

在判决书中,帕尔默法官还回顾了新西兰《专利法》关于“发明人”定义内容的发展历史,认为法院不应以判决的方式扩大发明人的定义范围。帕尔默法官认为,在新西兰的《宪法》中,对于发明人的解释应该留给议会。目前,由于泰勒博士坚称自己对于DABUS的上述两项发明并未做出实质贡献,而DABUS的发明人身份又未得到肯定,故上述发明仍处于无权利人的状态。

各国对AI是否有专利权的态度

事实上,泰勒博士在世界各地提交了相关专利申请,均将DABUS列为唯一发明人。但是,除了南非授予DABUS专利权之外,泰勒博士的专利申请陆续被其他各国的专利局驳回。因此,泰勒博士在其他各国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些法院一致认为现阶段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只能是人类。

南非

2021年泰勒博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时,就将DABUS填报为发明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受理了该申请。2021年5月,进入南非国家阶段后,按照南非的专利法规,发明人必须与国际阶段一致,因此2021年7月,DABUS在南非获得专利授权。这是DABUS在世界上获得授权的首个专利。南非《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授权,只需要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填写专利申请请求书;
说明发明名称;
说明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而对于发明人,只需给出一个名字即可。因此DABUS在南非获得的专利权,也会受到第三方的挑战,即任何第三方均可向南非的法院提出认定无效请求,理由诸如DABUS作为发明人以及泰勒博士作为申请人,其申请专利的主体不适格。

澳大利亚

泰勒博士在澳大利亚专利局的申请遭到驳回之后,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法院支持了泰勒博士的诉求。主审法官约翰森·比奇在判决书中认为“发明人只是个代理名词……可以是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只有人类才能成为专利所有人或控制者,但宣称发明人只能是人类却是一种谬论”。这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判定人工智能可以被指定为专利发明人的法院裁判。然而,对于这项判决,澳大利亚专利局提出上诉。2022年4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議庭做出判决,又推翻了之前的判决,认为在专利申请中仅将DABUS列明并不满足法律关于发明人的要求。不过,在判决中,法官也称并不排除人工智能系统设计的发明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美国

2020年DABUS的专利申请遭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后,泰勒博士诉至法院。2021年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认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观点,即: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布里科马法官认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未来AI也将更加细致复杂,也许某天真的能够达到有关发明人的实质要件。但目前为止,AI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一旦时机来临,将由国会决定如何扩大《专利法》的适用范围。

英国

泰勒博士的专利申请被英国知识产权局拒绝后,2019年12月,他提起了诉讼。伦敦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驳回了泰勒博士将DABUS单独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其中,上诉法院认为《英国1977年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拥有成为发明人的权利,而机器不能,因此DABUS不能成为发明人。专利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只能授予人类。同时,英国知识产权局也表示,将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在未来如何应对由人工智能设计的“发明”,并承诺推进国际讨论,以保持英国的竞争力。随后泰勒博士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英国最高法院庭审已经结束,正在等待裁决。

德国

德国专利局在2020年3月驳回了泰勒博士的申请,审查员认为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不符合德国《专利法》《专利条例》的规定。按照德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列为发明人,因此不能给予DABUS发明人资格。审查员还引用了若干的法律指出其中的发明人也不能是公司,尤其是1968年的一项规定,其中要求发明人只能是个人。2021年11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驳回了泰勒博士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授予人工智能专利的务实的方式。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可以被额外命名,作为共同发明人列入发明人名单之中。

新西兰DABUS案带来的启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突破,AI不仅能做出高难度的动作、微表情,还能结合大数据运用自身的算法与人类正常地交流,甚至出现如本案中的DABUS能够“发明创造”。与此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其在“发明创新”方面的能力正开始突显。尽管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否定AI能成为“发明人”的观点,但未来的一段时间内,AI是否应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必然会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当下对于AI能否作为发明人,新西兰、英国、美国等国法院都是将该问题回归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考量,交由立法机构处置,如此既符合《专利法》的理性,也契合西方分权制衡的权力构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认为,较为可行的路径可能是在《专利法》之外,通过专门系统(特殊法制度)处理AI发明及其应用等问题。这样,既不会困扰现行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也可以在不受专利制度约束的情形下,开展制度创新,使AI及AI发明能够服务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专利律师韦塞尔·范·怀克指出:由于机器(在学习或解决特定问题时)不会没有任何人类投入而行动,这是保护“机器”发明的另一种方式,就是那些为人工智能设定了学习参数或者定义必要边界条件的人。显然,AI的发明不是预先编程的,它包含了一定程度的随机性,这是参与者无法事先预见的,创建一个机器“发明”的单独类别或许是一种解决方法。从创新与科技进步的角度出发,否认AI的发明人主体资格可能还与专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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