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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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乡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乡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乡领导班子、班子成员既要对本岗位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

 第二条

 领导班子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乡主要负责同志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乡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重视并支持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第五条

 每年年初,乡领导班子成员要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在廉政建设上明确职责、作出承诺。

 第六条

 将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全乡进行评议。全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县纪委专题报告。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乡领导班子、班子成员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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