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党课教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政党课教案,供大家参考。

廉政党课教案

 

 牡供电段纪委党风廉政教育

  学

 习

 资

 料

 第一期

 目

 录 ●廉政党课

 廉政建设法制化的新发展 ..................................................................................................... 2

 ●警钟长鸣 7 名专家陷落腐败泥淖 ........................................................................................................... 6

 ●廉史漫谈

 乾隆朝贪官为何多 ................................................................................................................... 9

 ●勤廉风范

 董必武:

 勤俭清廉身为范 ................................................................................................... 12

 廉政党课 廉政建设法制化的新发展

  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新意突出, 特点鲜明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与 1997 年 3 月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 对比, 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规定更加严格. . . . . . .。

 例如, 第二条第(一)项过去的规定是不准“个人经商、 办企业“, 现在的规定是不准“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可以看出, 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也不行了。

 又如第三条第(四)项,过去的规定是, 不准“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现在的规定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看得出来。

 只要是公款旅游。

 无论到国内和国外都被严格禁止。

 二是规定更加严密. . . . . . .。《廉政准则》 第一章仅仅保留了原来的 5 个“不准”, 归纳、 合并了 19 个“不准”, 新增了 28 个“不准”, 删除了不必再强调的个别要求, 增加了两大类行为。

 全章所列举行为涵盖了当前现实中出现的绝大多数违纪行为, 几乎没有漏洞, 如同织了一张非常密实的网。

 尤其是第八条的最后一项规定, 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仅此一项就可以囊括所有没有规定到的违纪行为。

 三是提法更加科学. . . . . . .、 合理, 也更有针对性身边工作人员谋利”, 现在的规定将“亲友” 改为“亲属”, 一字之改, 更加合理、 更加准确。

 又如, 第二条第(五). . . . . . . . .。

 例如第五条, 过去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项, 以前规定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现在在“经济实体” 后增加了“社会团体”。这显然是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在社团组织中兼职过多的现象而作出的规定。

 四是更具可操作性. . . . . . .。

 除了第一章中的行为规范比以前更好界定外,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明显写得比以前实。

 增加了以制度化的方式落实准则的若干规定。

 例如, 第十条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这一规定对于《廉政准则》 的教育、学习、 培训常态化、 普及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是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紧密. . . . . . . . . . . . .。

 如第一条第(四)项不准“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规定内容与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第一章中的“财物” 的理解应当与 2008 年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取得一致; 第七条的规定既是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也是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要求。

 深入推进《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加大相关的制度创新力度, 必定会推动利益冲突法、 财产申报法、 公务员伦理法等相关廉政法律法规的探索、 制定。

 ◇领会内容, 意在落实

  《廉政准则(试行)》 为 3 章 14 条 2000 余字; 《廉政准则》 是 3 章 18 条 3600 余字。

 两者相比, 主体结构基本未变, 仍为 3 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实施与监督、 附则, 主要修订之处在增设了总则部分, 新增 4 条分别是第一章中新增两条, 第二章增一条, 第三章增一条, 其他修订主要在文字。

 关于总则部分。《廉政准则(试行)》 没有单独的“总则” 部分, 只有两段非常简洁的导语。《廉政准则》 设置了“总则” 部分, 用 3 段内容, 分别阐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五个必须”、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当坚持的方针和原则。

 关于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本章由原有的 6 条修订为 8 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禁止性行为由 31 个“不准” 修订为 52 个“不准”。

 新增的两条分别为第七条和第八条。

 这两条的内容一为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一为涉及作风建设的行为, 都是针对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提出的新规范。

 在其他条款中, 也有大量新增和修订的内容。

 原有的六条在修订中, 全部删去了正面要求的第一句话。

 本章中一字未改的“不准”, 只有两项。

 具体的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不准“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直指收受贿赂和红包礼金等行为, 切中时弊。

 原规定只有“索取” 一种方式, 增加了“接受” 和“以借为名” 的两种行为方式; 二是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而不仅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二)项新增加了接受“旅游、 健身、 娱乐” 等新的违纪表现形式。

 第(三)项新增了“支付凭证”。

 第(四)项不准“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新增的一项。

 吸收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纪发[2007]7 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项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是新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 本规定所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并不限于证券投资领域,在企业重组改制、 招商引资、 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同样适用。

 第(六)项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是新增的规定, 现实针对性很强。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新增加了“借他人名义” 经商办企业的表现形式。

 理解这种违纪行为, 建议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 即按照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 都应当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项“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是一项新规定。

 第(三)项新增加了“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项规定没有任何修订。

 第(五)项新增了不准“违反规定在社会团体中兼职” 的规定。

 关于兼职的问题:

 一是兼职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过批准; 二是经批准兼职的。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即不得领取工资、 奖金、 津贴、 顾问费、 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第(六)项是新增的规定, 这是公务员法中早已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删除了原规定中“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个人费用”, 扩大了规范范围。

 第(二)项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修订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第(三)项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修订为“私存私放公款”, 新规定含义更广。

 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删除了原规定中的“出国(境)”, 要求更严。

 第(五)项增加了“健身” 这种行为方式。

 第(六)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是新增规定。

 第(七)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是新增加的规定。

 第(八)项“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是新增规定。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规定, 新增了“为他人谋取职位” 的情形。

 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是新增的规定。

 第(三)项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修订为“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内容更加全面。

 第(四)项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第(五)项“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为新增的规定。

 对“拉票行为”, 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界定为,“凡通过宴请、 送礼、 安排消费活动、 打电话、 发短信、 当面拜访等形式。

 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

 委托、 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 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 通过举办同学、 同乡 、同事、 战友等联谊活动。

 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

 均属拉票行为”。

 第(六)项新增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规定。

 第(七)项将不准“突击提拔干部”, 修订为不准“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第(八)项将原规定中的“打击报复” 修改为“任人唯亲”。.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一是将子女的配偶增加了进来; 二是将“亲友” 修订为“亲属”。

 第(二)项规定一是范围上增加了“子女的配偶”, 二是费用上增加了

 “旅游” 等费用, 三是新增了 不准为亲属“出国(境)定居” 等索取费用的规定, 四是将原规定的“组织” 修改为“机构”。

 第(三)项规定增加了子女的“配偶”, 将“其他亲友” 修订为“其他亲属”。

 第(四)项不准“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是新增加规定。“特定关系人”, “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 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中纪发[2007]7 号)。第(五)项不准“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是新增规定。

 第(六)项规定一是将原“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改为“提供便利条件”, 更为精炼; 二是新增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的规定。有利于解决“换手抠背” 等相互谋利等问题。

 第(七)和第(八)项为新增加的规定。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一是将“提供” 超标准接待增列为禁止性行为; 二是新规定不准“超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项为新增加的规定, 一是将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楼堂馆所列为禁止性行为, 二是将超标准配备、 使用物品的范围从原规定的“通信工具” 扩大到了“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外延更宽。

 第(三)项主要内容规定未作修改。

 第(四)项将不准“违反规定配备、 使用小汽车”, 新增加了“购买、 更换、 装饰” 三种情形。

 第(五)项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为新增规定, 对有效防止“公款追星” 等情形的发生有作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整条规定都是新增, 共有 5 个“不准”, 均为“干预和插手” 市场经济活动。

 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违规干预和插手” 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 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 授意、 打招呼、 批条子、 指定、 强令等方式, 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本条既有廉政上的要求, 又有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整合了原规定的有关内容, 单列一条,充分体现了干部作风建设的新要求。

 第(一)项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第(二)项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体现了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第(三)项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是新增规定, 此处所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指的是用本人的钱,而非以前规定的公款。

 第(四)项不准“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基层干部容易犯这样的错误。

 第(五)项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将“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 改为“以不正当手段”, 第(六)项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有集大成的味道, 可以称为口袋条款, 几乎可以涵盖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所有违规违纪行为。

 ◇内要从心, 外要守纪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 说到底, 就是两个方面, 一是内要从心, 即以准则为准绳做人, 约束自己、 规范自身, 保持内心深处的敬畏与知足, 这就是古人说的克己; 二是外要守纪, 即知界有度, 明白自己的权利与别人的权利的界限,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 规定处事, 这就是古人说的复礼。

 加强道德化的自律, 努力做到从心而不逾矩。

 对照检视, 如无相违, 幸之、 戒之、 持之; 如有相违, 止之、改之、 适之。

 让遵守《廉政准则》 成为一件自觉的事、 美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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